180万经营贷转还房贷 借款人被判10日内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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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万经营贷转还房贷 借款人被判10日内还款
2023-03-03 16:14:00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广州市法院3月1日公示,某银行起诉借款人,使用经营贷180万元转还房贷,最终借款人被法院判处10日内偿还银行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近期,个人住房“申请提前还贷”需求旺盛,社会上一些不法资金中介机构以帮助“提前还贷”“转贷降息”为名,诱导金融消费者用经营贷、消费贷置换房贷甚至违规办理转贷业务。记者调查了解到,有中介采取抵押房产的方式,先予消费者放款偿还房贷,此后办理经营贷回款,收取高额中介费,且中间存在较大风险。
  各地银保监局近日提醒转贷风险,例如贷款违约风险、高额收费陷阱、违规骗贷风险、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等,消费者要谨慎对待。
  “转贷”败诉
  广州市法院3月1日公示,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
  某银行提交的银保监部门查证情况显示,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故银行根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依约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李璐思表示,结合银保监部门查证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肖某存在违约行为,支持某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司法态度,也有利于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对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
  多地银保监局近日提醒转贷风险。例如,广西银保监局表示,近期个人住房“申请提前还贷”需求旺盛,社会上一些不法中介机构或个人趁机冒充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帮助“提前还贷”“转贷降息”为名,诱导金融消费者用经营贷、消费贷置换房贷甚至违规办理转贷业务。广西银保监局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擦亮眼睛,理性看待提前还贷,勿入转贷“陷阱”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中介腾挪操作暗藏风险
  记者与深圳某贷款中介人士取得联系,其表示在深圳可以办理经营贷转还房贷。“此前房贷年利率基本在6%左右,目前银行经营贷年利率不到4%,中介利差较大,市场需求不小。”
  “我们需先与客户签订合同,然后先放款给客户偿还房贷,此后帮助客户操作经营贷,钱返给我们,其间需要房产抵押。”该中介人士表示,收费一般为总金额的1到2个百分点,比如300万元的款项,收费3万至6万元。
  但实际上,经营贷转房贷不符合监管规定,运作过程中存在大量风险,部分中介为获取利益,会引导客户无视风险,往往得不偿失。
  李璐思表示,金融贷款系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而发放,故金融借款合同,一般都会对借款资金用途作出明确约定,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用途证明。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某华南地区银保监局提示,市场上的“转贷降息”操作模式,主要为使用中介提供的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再申请经营贷、信用贷等归还过桥资金。如消费者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将原本用于经营、消费的贷款用于偿还房贷,可能被提前收回贷款,并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贷款不能准时偿还,还会被罚息,且影响个人征信,另外,转贷也存在高额收费陷阱、违规骗贷风险等。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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