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高管,违规炒股 没收212万 罚款2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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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高管,违规炒股 没收212万 罚款212万!
2023-04-06 20:06:00


  监管不断加大对自营、资管等证券业务部门人员违规炒股的处罚力度,其中不乏有一定职级的高管。
  证监会官网日前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恒泰证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管某因在职期间使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212.54万元,并处以212万元罚款。
  在重罚之下,管某申辩自己打新获利的106万元,不属于买卖股票行为,还自称“自己生活困难,处罚超过承受能力”,请求从轻处罚。但是,证监会对上述申辩意见均未采纳。
违规炒股十余年
获利逾200万元
  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管某任职于恒泰证券证券投资部,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管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周某华”“郑某英”“管萱”等6个证券账户。其中,“周某华”为管某的姐夫,管某实际控制“周某华”的3个证券账户自2008年至2021年间交易“建设机械”“武钢股份”等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42亿元,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约225万元。
  “郑某英”为管某的岳母,管某实际控制其证券账户交易“航天信息”“亿联网络”等9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3432万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8.61万元。此外,管某使用名为“管萱”的2个证券账户,在2015年至2021年间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54亿元,扣除税费后实际盈利约429万元。综上,证监会决定没收管某违法所得212.54万元,并处以212万元罚款。
申辩打新获利应从轻处罚
  管某向证监会提出申辩,一是,自己在2008年1月31日之后不再控制使用“周某华”广发证券账户。对该账户涉及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发生时的规定。
  二是,涉案证券账户中,申购新股共获利约106万元。申购新股不属于通常意义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处罚过重。
  三是,在调查前及时清理了证券账户并主动交代了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政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其他案件的调查行为。同时,自己生活困难,事先告知的处罚超过了其实际承受能力。
  证监会表示,管某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具有持续性,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生效后。作为一个违规行为,整体适用现行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其次,申购新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范范畴,并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证监会认为,首先,管某清理涉案账户时,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危害后果已经形成。管某虽有配合证监会查处其他案件的行为,但其配合行为尚不构成立功表现。其次,管某作为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持续十余年之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从严打击从业人员违规行为
  过往经验来看,券商自营、资管、IT等部门的从业人员炒股更具有隐蔽性,还体现出违规交易时间更长、交易金额更大的特点。
  2022年6月29日,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刘某,因违规炒股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元,刷新近年个人罚金纪录,且刑事审判中尚未判决。刘某在长达七年的“顶风作案”过程中,委托下单24623笔,累计交易金额达146.82亿元,盈利5463.87万元。上海证监局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元,并对刘某处以5463.87万元罚款。
  今年1月9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书。“70后”投行员工田某桥在证券从业的十四年间,利用他人账户违规买卖股票,累计交易7.24亿元,最终亏损182万元,被北京证监局处以25万元罚款。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2022年度稽查执法工作综述。深圳证监局在2022年办理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5件,较往年明显增长。“证券从业人员守法合规的意识仍待进一步加强,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屡禁不止,涉及人员既有证券公司高管,也有营业部一线理财顾问、投资顾问,长期借用亲属或他人证券账户违法交易、规避监管。”深圳证监局表示。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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