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独立走向实质独立 独董制度改革强化监督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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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独立走向实质独立 独董制度改革强化监督制衡
2023-04-27 17:04:00
独立性是独董的显著特征和最基本任职要求,也是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关键和核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证监会就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独董制度改革大幕拉开。本次改革中,《意见》着眼于提升独董独立履职的能力,提出完善独董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持续管理等各环节制度,促使独董从“形式独立”到“实质独立”转变,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中国石化董秘黄文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独董制度改革是上市公司治理基础性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明确独董“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角色定位,全面优化独董选聘制度,细化履职要求,强化履职保障,健全责任约束机制,打出了改革“组合拳”,对于解决当前独董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独董作用发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将有效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
  把好“入门关”
  确保独董身份独立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是基本要求。
  “此次改革进一步强调独董的‘独立性’要求。”黄文生表示,更加强调把好独董选聘的“入门关”和“过程关”,明确“八类不得”“六项符合”的资格要求,系好独董选聘的“第一粒扣子”。在选聘程序上,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等全链条优化独董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避免“人情董事”;进一步完善提名选聘流程,明确推行累积投票制。
  “此次改革更加强化独立董事自身的专业性及其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独立性,回避机制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运森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次改革在此前持股1%以上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权的前提下,增加投保机构提名权,提升中小股东“话语权”。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改革增加投保机构提名权,实施累积投票制,可以保证中小股东诉求,进一步制衡大股东,但是不能剥夺大股东提名的权利。
  “可以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陈运森表示,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方式提名独立董事的方式,有助于提高独董的独立性,降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独立董事选拔的影响。同时这类“监管型小股东”的提名可以有很强的示范引领效应,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形式也能更多地吸引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吃下“定心丸”
  全力保障独董独立履职
  独董身份独立只是第一层,能够独立履职才是核心。此次改革,为强化独董独立履职保障,采取多项举措。在中国石化独董吴嘉宁看来,此次改革强化了独董履职保障,为独董积极作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环境。
  吴嘉宁表示,首先,搭建有效的履职平台,建立独董专门委员会机制,促进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转变,有利于形成合力,避免“单打独斗”;其次,完善履职保障措施,明确上市公司的配合义务,建立独董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打消独董正当履职过程中的顾虑;最后,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规定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为独董更好履职提供了指导。
  “这些措施有利于解除独董的后顾之忧,弥补外部身份的局限性,给独董吃了‘定心丸’,更好调动和激发独董履职的积极性。”吴嘉宁说。
  陈运森认为,通过推进专门委员会和专业会议的建立,可以让独董从履职的“孤勇者”向“集体履职”转变。以往独董受限于履职渠道的不畅通,往往局限于“个人履职”,无法实质性摆脱控股股东的决策干预。而通过集体的力量与智慧可以解决之前参与决策的痛点和难点,尤其是建立全部由独董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同时机制上要求具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必须通过专门会议的认可,进一步强化独董的实质监督能力。
  此外,《意见》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符合上市公司需要的相关责任保险业务,降低独董正常履职的风险。“在履职尽责的前提下,独董需要董责险来降低正常履职背景下产生的诉讼风险和成本,进而进一步激发独董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然而,董责险并不会为所有行为‘兜底’,如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属于可保风险事项,所以比购买董责险更重要的是鼓励独董在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中的勤勉尽责。”陈运森表示。
  提升透明度
  保障独立履职可持续性
  即使在提名选聘环节,做到有效隔离,但独董任职后也会逐渐与公司大股东熟悉。为了确保独董能持续独立履职,此次改革建立独立性定期测试机制,制定独董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声誉激励约束机,强化信披和市场监管等,保障独董独立履职的可持续性。
  “建立独立性测试机制,独董每年进行独立性自查,董事会评估后对外披露,有助于确保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始终符合独立性的要求。”黄文生表示。
  陈运森认为,建立独立性的定期测试和披露机制,同时压实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独董能够持续独立履职。
  “建立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将履职情况纳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正向激励与反面警示并重,这看似给独董戴上了‘紧箍圈’,但更能增强独董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对完善独董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吴嘉宁表示。
  注册制改革以信披为核心,上市公司和独董履职透明度提升,独董将紧绷“独立弦”。郑志刚表示,此次独董制度改革中也加强了各环节的信披要求,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以及相关利益方也将暴露在阳关下,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加强监管,如果独董没有诚信履职,也会被监管部门处罚。所以,不必过度担心独董独立履职的可持续性。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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