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运作迎最严约束 加强流动性管理 规范申赎管理、预警止损线安排 扶优限劣趋势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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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运作迎最严约束 加强流动性管理 规范申赎管理、预警止损线安排 扶优限劣趋势明确
2023-04-28 18:41:00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自律规则体系,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并就相关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协会结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实践,坚持规范发展和问题导向,起草形成《运作指引》,明确底线要求,针对重点问题予以规范,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体系。《运作指引》共计三十二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提出规范要求。
  进一步来看,《运作指引》中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强化投资范围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申赎管理、预警止损线相关安排等;提出以组合投资为核心的基本投资管理要求,禁止多层嵌套,规范债券投资行为及衍生品交易等;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要求。同时,《运作指引》还针对存量基金的不同情况提出差异化整改要求,对重点条款的整改给予充分的过渡期安排。
  其中,再度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此外,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多每月开放一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自有资金参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跟投的份额锁定安排不得少于12个月等条款受到业内关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
  为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事实上,近年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在丰富居民财富管理选择、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增强市场韧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2年末,协会已登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000余家,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3万只,规模5.6万亿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策略逐步多元化,交易活跃,投资资产覆盖股票、基金、债券和场内外衍生品,已经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为推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协会总结近年来登记备案工作实践,结合行业实际,坚持规范发展和问题导向,经多次征求行业机构意见,起草形成《运作指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提出规范要求。
  根据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其制定依据为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
  在中基协同步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起草说明中表示,协会结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实践,坚持规范发展和问题导向,起草形成《运作指引》,明确底线要求,针对重点问题予以规范,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体系。
  明确私募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此次发布的《运作指引》中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审慎经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投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在禁止通道业务方面,《运作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得由投资者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自行负责投资运作,不得为金融机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私募基金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投资者门槛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同时,也继续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衔接。《运作指引》指出,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除市场波动导致净值变化外,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清算流程。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按约定办理基金清算事宜。
  此外,《运作指引》还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等级应当与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流动性较低资产、衍生品、境外资产的,投资者风险评级不得低于基金风险等级。
  值得一提的是,在规范申赎管理方面,根据《运作指引》,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明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次数及限制事项。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多每月开放一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设置临时开放日,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仅限于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重大情势变更、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办理申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开放日前2个交易日通知全体投资者。
  与此同时,《运作指引》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基金合同应当根据产品类型、投资策略和风险特征等因素约定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安排,仅面向本指引第七条第三款投资者募集的基金除外。
  同时,《运作指引》还强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自有资金参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跟投的份额锁定安排不得少于12个月。
  要求投资单一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除了在基金的募集方面外,《运作指引》也在投资要求方面提出了规范。例如,禁止多层嵌套,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架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得通过设置复杂架构、多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运作指引》还提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在上市公司股份集中度要求方面,明确同一实控人控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自有基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从规范债券投资行为上,《运作指引》重申、明确规范债券投资行为,要求分散投资,促进规范运作。
  此外《运作指引》也对场外衍生品投资的进行要求,明确私募基金应当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开展衍生品交易,不得将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杠杆融资工具,不得为不适格投资者提供通道服务,提出集中度、杠杆等要求。
  强调业绩报酬不得过度激励
  在涉及运作管理要求方面,《运作指引》强调:
  一是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制度,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与公平交易原则,防范利益输送。
  二是对量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交易系统安全、异常交易监控、内部管理、资料保存、产品命名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三是压实托管人投资监督责任,按要求报送信息。
  四是要求规模以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五是进一步细化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如衍生品、境外资产等特殊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
  六是明确不同规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如业内高度关注的业绩报酬方面,根据《运作指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定业绩报酬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合理设定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频率、比例,业绩报酬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不公平或者不恰当的业绩报酬相关条款,不得采用对自身明显有利或者过度激励的计提方式。
  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且该种计提方法应当基于基金份额的整体收益情况进行计算,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计提业绩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基金份额取得正收益为前提。
  在过渡期的安排方面,协会强调,《运作指引》施行后,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运作指引》要求执行。同时为减少新老基金的套利空间,对存量基金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差异化整改要求,并对重点条款的整改给予充分过渡期安排。
  一是对于违反投资范围要求、开展通道业务、不符合最低存续规模等触及底线要求的存量基金,《运作指引》施行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及投资者,不得展期,新增投资活动获得须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二是对于不符合《运作指引》中关于投资集中度、嵌套层数、杠杆比例、债券及衍生品交易等投资要求的,给予12个月整改过渡期,不强制要求修改基金合同。
  三是对于《运作指引》实施后存量基金新募集的投资者要求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
  四是对于存量基金发生基金合同变更的,变更后内容应当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运作指引》修改基金合同。
  五是对于存量基金中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要求在《运作指引》施行后12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约定明确的基金存续期,以促进目前存量永续基金限期整改。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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