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说|数据定价难的真正原因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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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说|数据定价难的真正原因找到了!
2023-05-22 13:52:00
合理的数据价格形成机制是数据要素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当前数据定价难已成为制约数据要素市场功能有效发挥的痛点难点问题。
  难以启齿的痛点:数据定价难
  导致数据定价难的因素很多,需要通过现象看本质,刨根问底。
  劳动价值决定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形成的理论依据。创造出高价值的商品是一个企业存在的意义,而合理的商品价格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整个市场的稳定。
  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是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它同样适用于数据要素领域,即,数据价值决定数据价格,数据价格随着供需关系围绕数据价值上下波动。
  而数据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数据化劳动。数据是一切客观事物含义的记录,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决定了数据的复杂性,数据的复杂性决定了数据化劳动的复杂性。数据化劳动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劳动主体的多元化,劳动工具的数字化,劳动对象的虚在性、依附性及价值差异性,劳动关系的复杂性等。因此,数据化劳动是复杂劳动,在相同劳动时间,比传统劳动能够创造更大价值。
  但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正是由于数据化劳动的复杂性,使得它难以被计量,进而影响对数据价值的量化,加之受供需关系不匹配、市场发育不健全、应用场景不清晰等综合因素叠加,最终造成数据定价难。
  定价难的根子:数据权属及其利益关系未理顺
  以政府机关为主体的公共数据和以企业、个人为主体的非公共数据,共同构成我国数据要素的主体内容,也是推进数据要素化、价值化、市场化,破解数据定价难的关键所在。
  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均具备数据的虚在性、依附性、运动性、边际收益递增性、价值差异性和外部性等一般特性,但两者在数据获取、加工处理、开发利用、授权运营、流通定价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对此,国家数据二十条提出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即:分类施策,公共数据要以政府指导价格形成机制为主,非公共数据以市场竞争价格形成机制为主。
  当然,市面上现有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及其衍生定价方法,对于当下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服务或者未来数据资本的定价,是适用的、管用的,但是只在数据定价方法上打转悠,是解决不了数据定价背后的真正问题。
  因此,定价难问题的根子在于:没有理顺数据定价背后的数据权属及其利益相关者收益分配关系,就难以科学计量数据化劳动,进而难以量化数据价值,最终导致数据难定价。
  怎么定价才行:构建合理的、差异化的数据价格形成机制
  从根子上下手,力求全局优化。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构建共建共享共用共治的数据生产关系及“社会主义数据共同所有制”,创立数据共有权与数据用益权“两权分离”的数据产权结构,健全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等数据用益权的“三权结构性分置”运行机制,完善数据所有者、持有者、处理者、经营者、中介服务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
  从分配上下手,规范数据财富形成机制。初次分配,以价值创造、互惠利他为导向,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着重保护数据资源持有者、加工使用者、产品经营者的劳动收益。二次分配,由政府按照公平优先原则,通过税收减免、社会保障支出等方式,兑现数据所有者权益。三次分配,以慈善公益方式分配数据财富。
  从结构上下手,构建适应价格形成的市场结构。要按照我国《价格法》规定的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成形式,构建适应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特性及其价值运动规律的市场结构,形成差异化的数据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开放、两级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其中一级市场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为主、二级市场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更好发挥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的经济社会价值。
  (傅建平为广东数字政府研究院副院长)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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