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虚增营收和利润总额 力源科技及时任董事长等收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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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虚增营收和利润总额 力源科技及时任董事长等收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3-06-09 1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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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源科技6月9日公告,公司于2023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8号)。

  经查明,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9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和68.23%;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42%和34.01%;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42.56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和27.16%。2022年10月29日、2023年5月4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力源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配合提前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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