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功耘:五大建议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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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功耘:五大建议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2023-06-12 08:21:00
顾功耘
  6月10日,以“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为主题的首届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在上海召开。本次论坛的合作伙伴、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顾功耘出席上市公司专场论坛,围绕完善上市公司监督机制,对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出五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公开征求意见。顾功耘注意到,监督机制方面的一个变化是引入审计委员会。具体来看,二次审议稿中第69条、121条:一是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二是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三是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引入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将出现两套不同的监督体制,有关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方面,可能会出现无法协调的问题,两套制度可能增加法律适用成本和监管成本。”针对公司立法中监督机制的上述变化,顾功耘认为,当前立法思路存在四方面的困惑:一是审计委员会(包含独立董事和董事)存在监督谁和被谁监督的问题;二是审计委员会从属于董事会,仅解决了内部监督问题,无法解决对董事会(包括独董)的外部监督问题;三是审计委员会存在执行董事担任委员的可能,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制度风险;四是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监事会职权,如罢免董事、召集主持股东会、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可能将自身置入尴尬境地。
  如何破解公司法引入审计委员会带来的法理困惑和制度风险?顾功耘结合美国、日本、韩国等地的公司法监督机制模式和规则,提出五点建议:
  第一,明确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在进行决策时,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是一体的,但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审计委员会完全独立于董事会;
  第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选任,不能由董事会选任,应由股东会直接选任;
  第三,针对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过半数”条款,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以保障监督效果;
  第四,审计委员会职权应进一步细化,其所做的监督类决议事项,董事会不得再决议,但决策管理类决议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最后决议;
  第五,在上市公司中应逐步统一采用审计委员会监督模式,防止审计委员与监事会二选一的模式可能导致的制度成本。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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