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QFLP政策再升级 赋能河套、前海“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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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QFLP政策再升级 赋能河套、前海“先行先试”
2023-09-07 16:11:00
9月7日,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获悉,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暂行)》(简称《QFLP试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了解到,本次QFLP试点政策修订正逢其时。“本次QFLP试点政策修订在延续原有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最新宏观政策及私募行业监管要求提出创新举措。”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政策修订也是在前海、河套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赋能两个国家级平台QFLP试点。
  深圳作为较早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简称“QFLP试点”)的地区,经过多年的稳定发展,已取得较大成效,对于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外商企业特别是港资企业来深集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23年8月末,深圳已有196家QFLP管理企业、60家QFLP基金取得试点资格,前述试点企业合计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折合人民币496.66亿元,主要投向生物医药、高端制造、大消费、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前沿领域。
  深港深度合作特色凸显,赋能前海、河套“先行先试”
  深圳是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具有毗邻香港的独特地理地位。本次政策修订落实了国务院发布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简称《河套规划》)以及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简称“金融支持前海30条”)。
  前海和河套作为位于深圳的两大国家级平台,从“金融支持前海三十条”“前海深港风投创投十八条”再到近日重磅出台的《河套规划》,都强调要大力推动深港两地创投基金发展等。
  具体来看,在《河套规划》政策支持之下,《QFLP试点办法》提出,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依法授权后可在合作区内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支持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在河套共同设立试点基金,打造面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创投基金集聚地。
  此外,支持前海制定面向香港投资者的配套工作指引,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资格。
  此前,“金融支持前海30条”提出,支持前海制定面向香港投资者的配套工作指引,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QFLP试点资格。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QFLP试点办法》多措并举,促进深港基金合作,意味着深港基金合作已经水到渠成。
  与私募行业监管要求接轨,强化监管托管机构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深圳调整QFLP试点政策与时俱进,与私募行业监管要求接轨。
  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为私募基金监管顶层设计。
  据悉,《QFLP试点办法》基于QFLP属性及定位,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私募行业监管实操要求,区分了QFLP境内外募集两种不同情形,明确募集境内资金应符合境内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要求,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例如,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境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托管机构在账户开立、资金结汇及划转等方面的作用非常重要。因此,《QFLP试点办法》强化了对托管机构的监管。
  《QFLP试点办法》规定,建立托管机构动态评估管理机制,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金融机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不定期通报。
  QFLP试点灵活性、申请便捷性提高
  本次政策修订也通过创新管理方式,增强了QFLP试点的灵活性。
  《QFLP试点办法》首先优化了QFLP额度管理。明确实施“试点基金总量管理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通过联合会商审议获批试点额度总量后,可在总量额度内自主设立试点基金。
  其次,优化了投资范围。鼓励开展创业投资的试点企业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试点基金投资范围,新增“不良资产”投资领域,并允许试点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进行运作,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
  此外,《QFLP试点办法》还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简化QFLP申请流程,提升试点工作效率。
  政策明确自机构提交完整合格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增强了试点工作时效性,便于机构整体统筹规划试点申请、主体设立、项目投资等各项时间。
  一位业内专家评价称,近年来,深圳市持续采取多举措优化营商环境。为落实这一目标,本次政策修订在原试点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首次明确联合会商小组应在申请机构提交完整合格申请材料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
  “政府勇于在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中作此表态,这充分表明了深圳市招商迎商稳商工作的诚意。”他强调。
  打磨政策细节,力求高质量立法
  纵观全文,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发现,《QFLP试点办法》相较于原试点办法有诸多细节调整。
  这些细节调整,看似不显眼,但其实意义重大。
  例如:考虑到契约型基金的存在,试点基金并非一定是“企业”,因此《QFLP试点办法》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改为“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暂行)”,表述上更为科学。
  “诸如此类的调整,显见深圳在本次立法过程中的科学、严谨。”有业内专家评价道。
  综上所述,本次立法修订对于引导、推动深圳QFLP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积极作用,修订后的政策相较于全国其他QFLP试点地区具有亮点和特点。
  业内人士认为,在政策利好背景下,深圳将迎来新一轮外商投资热潮。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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