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农业“芯片”立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种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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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为农业“芯片”立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种质资源
2023-09-26 21:36:00
种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种业是农业的“芯片”。近年来,本市种子工作在推进创新、规范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力度不够、种业科技创新激励不足、种子企业不强等短板,亟需获得制度层面的支持和保障。
  9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种子条例》,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遵循注重科技赋能,强化政策保障,重在细化落实的立法思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此次立法一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决策部署,推动种业振兴,另一方面回应实践所需,立足科创中心建设优势,强化政策扶持和监管约束并举,优化种业发展环境,为更好推进上海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划定区域界线、设立保护标志;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特定保护区域。同时,还对特定保护区域内的禁止行为、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职责、种质资源依法开放利用等作出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条例》设种业创新专章,聚焦加强种业科技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种业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推动资源整合利用、开放共享;支持种子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发挥产学研协同优势,开展商业化育种创新;强调优化种业基地布局,推进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繁育、成果展示示范基地等建设;明确区人民政府推进种业创新园区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开展合作,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针对实践中乱引滥繁等现象,《条例》对品种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规范作了细化规定:就主要农作物、主要林木的品种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引种备案以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质量保障、标签和使用说明等制度,与《种子法》作了衔接规定。创制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制度,明确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明确认定流程。
  《条例》坚持政府扶持保障与监管执法并重,一方面规定种子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政策保障、财政资金投入以及用地需求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措施;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植物新品种研发,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另一方面明确种子质量监管、执法协作、信用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规范市场运行。
  结合相关区正在推进的种业创新示范点建设实际,《条例》还明确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种业发展优势,推进种业创新园区建设,为园区内的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还将健全种业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等开展国内外交流。
  “对照《条例》要求,我们正加快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地落实、发挥效力。”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陆峥嵘表示,将制修订本市救灾备荒种子管理、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等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将积极协调推动《条例》明确的财政、金融、用地、人才等保障措施落地见效,推进服务全国、面向全球的种业创新中心建设。
(文章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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