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最高法打击诋毁贬损民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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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最高法打击诋毁贬损民企等行为
2023-10-11 09:02:00
当前,民营经济已经成长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进一步完善司法政策、严格审判监督,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守法合规经营,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介绍,针对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5条更为细化的司法政策。具体而言,要求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订司法解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健全常态化冤错案件纠正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指导意见》明确,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加强对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减轻追赃追缴财产等司法活动给民营企业和其他相关案外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畅通案外人在刑事追赃追缴程序中表达诉求的渠道。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指导意见》指出,在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同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在民商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如何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胡仕浩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胡仕浩指出,首先,要强化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正确处理民刑、行刑交叉案件,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该依法宣告无罪的,坚决宣告无罪。要审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不羁押的,就允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管理。
  其次,要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严格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坚决防止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经济人士获得的财富,把准产权保护的价值导向,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和求极致的精神,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进一步增强企业家安全感、公平感和获得感。
  第三,要规范诉讼保全措施,加强执行监督。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乱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要进一步完善对“困境”企业的执行措施,包括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司法重整。
  此外,胡仕浩还提到,要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同时要加强审判监督,进一步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此前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维系企业的信心和预期,很大程度上就是维系企业对法治的信心。这关联于立法层面确保法律红线科学明晰,执法层面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和违法行为必被究的平衡。
  “产权保障是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之一。经济纠纷是市场发展伴生的正常现象,只要执法与司法在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行,并不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以及企业投资信心。”韩伟说。
  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指导意见》结合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需要,提出了10条司法举措。其中指出,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依法审理涉及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的各类纠纷案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遏制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进市场主体、要素资源、规则秩序的平等统一。
  《指导意见》指出,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研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依法审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品牌建设。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此外,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强调既要以司法手段推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诚信履约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要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弘扬企业家精神。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等乱象
  在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方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指导意见》提出了5项司法保障措施。首先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指导意见》还提到,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强调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问题,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强调促进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积极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等。强调通过健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等举措,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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