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再融资收紧后 券商投行承销保荐收入骤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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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再融资收紧后 券商投行承销保荐收入骤降
2023-10-13 00:01:00
今年A股IPO、再融资收紧,券商投行业务承压,承销保荐收入骤降。
  据记者统计,今年6月1日至10月12日,券商在首发IPO项目共计获得承销保荐收入85亿元,去年同期为125.57亿元;再融资业务承销保荐收入共计6.25亿元,去年同期为12.58亿元。
  某中小券商投行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IPO项目周期较长,业务成功不确定性大,且还需要绑定投资。再融资业务才是养团队的主要收入来源,而该业务几近停滞,担忧由此带来的工资及员工变动。
  一位头部券商投行人士也表示,当前由于经济和政策双重原因,券商投行业务相对处于低谷期,但这也是周期性的。
  下半年承销保荐收入大减
  下半年以来,证监会核发IPO家数明显减少,8月及9月核发家数共计16家。
  监管层出于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了IPO、再融资的监管安排。证监会表示,阶段性收紧IPO节奏,关注再融资必要性及适当限制其间隔、规模等。
  不过,证监会也强调,证监会、交易所IPO受理、审核、注册等相关工作没有暂停,不存在IPO“关闸”的情况。上市公司再融资也不存在“关闸”情况。
  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券商投行业务承压,首发、再融资承销保荐收入同比几近“腰斩”。
  《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统计Choice数据获悉,首发IPO项目方面,今年6月1日至10月12日,40家券商共计承销首发项目135家,募资合计约1450亿元,承销保荐收入85亿元;去年同期,48家券商承销了190家首发项目,募资合计2185亿元,获得承销保荐收入共计125.57亿元。
  同时,各家券商相关业务分化加剧。今年下半年以来,中信建投海通证券中信证券、民生证券、国泰君安承销家数分别为13家、12家、13家、11家、10家,承销保荐收入分别为9.3亿、9.2亿、8.6亿、7.7亿、6亿元。只承销一家首发项目的券商共计19家,有的承销保荐费用甚至不足1000万元。另有不少券商投行更是“颗粒无收”。
  再融资业务方面,2023年6月1日至10月12日,37家券商承销增发项目共计148家,募资合计约1479亿元,获得的承销保荐收入共计6.5亿元;去年同期,51家券商承销增发项目共计172家,募资合计约3541亿元,获得的承销保荐收入共计12.58亿元。
  今年下半年券商承销再融资业务收入总体下滑,“券商一哥”中信证券再融资承销保荐收入从去年同期的2.1亿元降至1.2亿元。而中信建投再融资业务相关排名下滑,今年下半年以来只承销了6家增发项目,承销保荐收入只有790万元。而去年同期,中信建投承销增发项目15家,承销保荐收入1.4亿元。
  压实“看门人”责任
  随着全面注册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全面合规、有效运行的投行内控机制是提高投行执业质量的基础,监管对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态度愈发明确。
  截至10月12日,年内投行项目(包括首发、定增等融资)撤否情况尤为受关注。Choice数据显示,中信证券保荐项目以223家排第一,主动撤回22家,1家被否决,撤否率10.31%;民生证券、国金证券、安信证券等“黑马”券商投行撤否率不低于14%;光大证券兴业证券财通证券国元证券保荐项目家数均超过20,撤否率也均不低于20%;而一些小券商本就项目不多还遭到撤否,华金证券、华龙证券、华鑫证券保荐项目均只有一家,但撤否率100%。
  针对年内IPO项目“一查就撤”现象,一位中小券商投行合规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一查就撤,主要指的是一旦保荐机构申报的项目被监管部门确定为检查对象后,就向交易所申请撤回,逃避现场检查。这也说明保荐机构对自己申报的项目没有信心,担心经不住检查。
  撤否项目后续也被严格追查。9月6日,证监会一天之内开出13张罚单,涉中德证券、华创证券、西部证券华西证券国信证券、中天国富证券等6家券商及相关责任人。罚单内容主要针对投行业务,包括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对投行业务人员考核体系不合理、薪酬递延人员范围较少等。
  对于已经上市但出事的项目,承销保荐机构也逃不掉。泽达易盛案、紫晶存储案备受关注,背后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中信建投也被追责。4月21日,中信建投发布公告称,作为紫晶存储首发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拟和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9月21日,东兴证券称与其他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方拟共同出资3.4亿元,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用于适格投资者损失赔偿。
  除了IPO项目,监管层也盯着券商其他项目的“把关人”责任。比如,9月28日,证监会直指中信证券在担任航天通信收购智慧海派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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