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季度超七成首发A股公司设员工持股平台 “带期权上市”不再特例

最新信息

前三季度超七成首发A股公司设员工持股平台 “带期权上市”不再特例
2023-11-09 17:11:00
随着A股市场注册制的全面落地,股权激励机制开始进一步推广和优化。11月9日,股权激励服务商一心向上(Upone Share)联合中关村融创企业开放创新促进会共同发布的《2023年新政策下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研究报告》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首发A股上市的公司中,超过73%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成为最常见的激励持股模式,另外,全面注册制以后,“带期权上市”已经不再是特例,成为政策上明确允许的激励工具,而面向“非员工”类激励对象的合规性被监管重点关注。
  “带期权上市”获认可
  今年4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而“带期权上市”作为特殊的激励工具,获得政策层面明确认可,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都已看到了“带期权上市”的成功案例。
  据介绍,“带期权上市”是指企业在上市前发放的期权,可以选择在上市后行权。该激励工具首先由证监会提出试点指引,随后,上交所科创板及深交所创业板审核问答中均出台了类似的规定。2023年,全面注册制正式推行,明确的规定了主板、科创板以及创业板“带期权上市”的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报告显示,超60%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在A轮融资前便实施了首次股权激励,并在上市前后分批实施。实践案例中,沪硅产业成为首家带期权上市的公司以来,科创板已有多个“期权带过IPO”的过会案例;主板上市公司中,中国移动2022年1月在沪主板“带期权上市”成功,德明利2022年6月带期权成功上市深主板;北交所方面,睿泽科技也在2022年6月“带期权上市”成功。
  监管问询的重点集中在行权价格、期权股权支付模型的合理性,是否有预留权益,结合行权条件、激励对象、行权时间等要素论证行权后是否影响实际控制权的稳定等问题。
  间接持股模式更为常见
  根据分类,权益型激励常见的激励工具有限制性股权和期权两种,也可以细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两种持股模式,并各具备特点。
  一心向上咨询团队介绍,直接持股是指激励对象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从而能发挥出股东身份带来的激励效果及绑定作用,上市后减持也最为便利。但是,一旦公司和激励对象之间产生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很容易演变为关于拟上市公司股权的纠纷,对公司上市产生直接的威胁。因此,从上市角度讲,一心向上咨询团队建议仅针对创始团队或者稀缺人才使用直接持股的模式。
  实践中,间接持股是最为常见的激励持股模式。该种持股方式能有效避免公司和员工之间的纠纷对公司股权的清晰性和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根据一心向上咨询团队的调研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今年来沪市、深市以及北交所首发上市的264家公司中,超过73%的公司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
  有别于权益型的激励模式,虚拟股权模式属于现金类激励模式,即参与计划的激励对象享受的是对应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而不获得真实的股权。
  一心向上咨询团队介绍,虚拟股权模式无需办理工商登记,操作流程简单,但激励对象无法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激励方案中会约定不能转让和出售,以及在激励对象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另外,由于虚拟股权和股权代持在外观上不易区分,可能不利于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的论证,因此拟上市公司会在上市前采取将虚拟股权回购注销、将虚拟股权转化为实体股权等方式,将虚拟股权激励计划予以注销,比如金域医学以岭药业等就终止了该类激励计划。
  “非员工”类激励对象被重点关注
  尽管法律上对激励范围无明确禁止或限制性规定,但企业上市问询中,供应商、客户持股、外部顾问持股、外籍员工持股等都是被高度关注的问题。
  其中,如果供应商或者客户出现在持股平台的情况,可能导致拟上市公司股东人数穿透超过200人的风险大大增加,有可能对公司上市造成障碍;另外,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因此,一心向上咨询团队建议,在符合真实商业逻辑的前提下,为客户、供应商单独制定激励方案,尤其关注按照公允价值授予,并单独设立外部人员的持股平台,不与公司员工混同激励。
  上市问询方面,监管一般关注参与激励的顾问对公司业务技术、人员管理、市场拓展等方面是否做出了与激励份额相匹配的贡献;关注该等人员成为公司外部顾问的时间,是否在较长的时间内作为公司的外部顾问、是否存在突击入股的情形,以防止发生利益输送。
  另外,新《证券法》调整了计算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可以不计入公司最终出资人总数“不超过200人”的红线规定内。不过,直接持股的激励对象数量限制、单个员工持股平台内的激励对象限制,仍应满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相关出资人数量要求。
微信图片_20231109161612.png(股东人数相关法规规定来源:《2023年新政策下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研究报告》)
  境外上市披露要求趋严
  从监管趋势来看,证监会对拟赴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以及整体合规性要求趋严。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指引,标志着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全面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范围,进入备案制时代。相关规定适用于H股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红筹架构上市的企业,目前已有超过150家企业递交了境外上市备案申请。
  报告指出,新规生效前,公司境外上市递交的招股书在股权激励层面的披露不全面,且境外上市地对于股权激励相关细节披露要求不高。
  相比,现行新规对拟赴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核查,一定程度上参考了A股的核查标准,强调了对信息披露以及整体合规性的严格要求。特别是红筹企业,由于其特殊的企业架构和运作方式,在设计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和架构时应特别关注外汇、税务、劳动法、激励对象、定价和信托等合规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到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和效力。
  报告认为,证监会在股权激励方面重点关注资金来源、特殊激励对象、代持行为,以及外部人员参与情况等信披要点,企业应按规详尽披露。若未能阐明上述内容,应及时做出额外解释说明,否则将影响上市进度。报告同时建议企业在招股书中尽可能明确激励外部人员的原因、合理性及其对公司的贡献,以免影响上市审核进程。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免责申明: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国内知名媒体,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

前三季度超七成首发A股公司设员工持股平台 “带期权上市”不再特例

sitemap.xml sitemap2.xml sitemap3.xml sitemap4.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