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大湾区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先行区

最新信息

广东:建设大湾区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先行区
2023-12-04 12:07:00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广州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周年主题活动暨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活动采用网络直播的方式,在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光明为活动致辞,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一级巡视员杨洪丰出席活动并致辞。
  刘光明指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反不正当竞争在维护公平竞争中具有基础性关键作用。三十年来,广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始终与改革开放进程同频共振,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一是不断加强监管执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累计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5.7万余宗,罚没14.4亿元;二是不断推进竞争政策实施,与市场监管总局省部共建,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先行区;三是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协同共治机制,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持续举办“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广泛宣传倡导公平竞争文化,为全省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下一步,广东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建立健全地方法规体系,加大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深化公平竞争文化倡导,全力打造大湾区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先行区。
  会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四地市场监管部门代表进行沙龙访谈式的经验分享,交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和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经验做法。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局长洪隽介绍了深圳在推进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用法和执法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深圳市逐步建立起市局、辖区局、监管所三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体系,强化了上下工作联动的机制。自2021年以来,深圳市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方面共立案328宗,罚没3900万元。在互联网和平台领域共立案查处的案件128宗,罚没2195万元。针对互联网和平台的不正当竞争乱象,先后组织开展网络不正当竞争,刷信炒单,还有线上盲盒的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一批新型和典型案例,包括组织查处全省首例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和破坏他人合法软件正常运行的深圳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成功,被评为2023年度全国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典型案例。
  深圳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亮点纷呈。首个省市区共建的南山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成功入选全国第一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单位。深圳还积极与省局联合推进设立黄金内湾涉外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发布全省首个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以及多个商业秘密的指导文件,指导企业组织开展人防、技防、制度防在内的多位一体的商业秘密防控体系。近年来深圳市场监管部门查处12宗商业秘密案件,罚没129万元。
  洪隽表示,下一步,深圳会进一步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力度,包括推进特区反不当竞争条例立法的修订工作。在此次的立法正确条例的修订工作当中,创设了商业数据权益保护制度的一些探索性创新做法。同时,深圳将进一步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力度,抓牢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示范园区、示范工作站以及示范点的创建工作,并在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市各区的全覆盖。
  在“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环节,广东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人员从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结果、警示意义等多方面,分别对10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讲解。案例类型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和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等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高校专家学者对典型案例进行了点评,充分肯定案件在调查取证、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方式方法和显著特点,为市场监管卫士的专业素养和良好形象点赞喝彩。
  附件: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部分)
  广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分别与杭州、深圳、吉林等7个客户签订合同,在某平台上直播带货,推销内衣、烤箱、化妆品、乳胶枕、智能音箱、智能学习平板机、橄榄油、辅酶Q10胶囊、酵素植物发酵饮料等9种商品。
  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当事人员工(主播)为提高商品销量,采取虚假实验、夸大商品功能、擅自使用商品卖点卡之外违规宣传用语来推销商品。如:推销内衣时采取虚假的杀灭螨虫实验;推销乳胶枕时将“驱避率99%”混淆为“除螨率99%”;推销烤箱时使用“它可以烤任何东西,各种各样,想烤什么就烤什么”等虚假用语;推销化妆品时使用“王菲同款、没有任何缺点”等虚假用语;推销智能音箱时宣称其“等于12种电器”及“等于IPAD和电视机”等虚假用语;推销智能学习平板机时,将录制好的名师课堂教学视频宣传为“名师课堂是一对一”;推销橄榄油时使用“只有我直播间是最便宜的,……它最便宜,我压的最低价格,最便宜闭眼拍,……全网都没有的机制,去任何人直播间去比,没有任何人能把这个价格谈的这么便宜来”等禁用宣传用语;推销辅酶Q10胶囊宣称“心慌心脏难受必须得吃辅酶Q10”;推销酵素植物发酵饮料宣称“身体有胃溃疡、肠息肉不用去医院治疗,喝该饮料产品就可以”等。
  当事人直播带货、推销上述9种商品共计83083个(套、瓶),获得销售金额共计为47448902.8元,共收取佣金(服务费)9459004.18元。
  处罚依据及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2、罚款150万元。
  案件启示: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网络经济,近年来迅速发展,但虚假宣传、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广州市白云区作为直播电商较为集中的区域,高度重视直播电商的发展,对直播经济发展进行规范和支持,并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违法直播企业的处罚,体现了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和规范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决心。
  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壹方城分公司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权利人深圳某新能源汽车公司向我局举报,称当事人在抖音和今日头条平台发布视频对权利人旗下某款新能源汽车进行诋毁,请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4月3日当事人在其官方抖音账号上发布了题为《#XX汽车#用车知识#保姆车#喜欢就一定要拥有#带你懂车》的视频,以宣传其销售的某款新能源汽车,视频中有如下内容:“和竞争者XX相比,它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和更安全的技术保障”“XX仅在2022年一年自燃事件就高达25例”,同时视频画面中出现权利人该款车型的图片。由于当事人今日头条官方账号与其抖音官方账号进行了绑定,该视频同步在两个官方账号上发布。当事人于4月7日从抖音平台和今日头条上删除了上述视频。
  视频中“XX仅在2022年一年自燃事件就高达25例”的来源是当事人总公司从网络收集到的权利人母公司旗下各个车型2022年自燃事件的相关报道的数量,并不能确定真实性,且其中没有权利人此款车型的自燃事件,而“和竞争者XX相比,它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和更安全的技术保障”是当事人作出的主观判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诋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该案是典型的互联网商业诋毁案件,针对互联网商业诋毁行为传播快、易删除、难取证等特点,执法人员反应迅速,第一时间指导权利人进行证据保全,对视频制作、传播、删除等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取证,同时围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竞争秩序,也警示广大经营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诚信守法经营。
  吴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执法人员接到权利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其员工吴某涉嫌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
  经查,吴某作为权利人跨境电商平台家居家电类产品负责人,掌握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货源情报、销售策略、定价政策,以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仓储物流信息等商业信息。在任职期间,吴某多次将权利人上述经营信息通过微信披露给其妹妹吴某玲。
  在任职期间,吴某入股权利人的境外竞业公司,并直接参与该公司的运营。另外,吴某与权利人供应商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公司进行联系,为其妹妹吴某玲专门成立了跨境电商的销售公司。吴某利用掌握权利人的货源信息、财务资料的便利,帮助竞业公司只销售权利人销量大且利润率高的热门产品。吴某利用掌握权利人的销售策略、定价政策的便利,帮助竞业公司,以低于权利人的销售价获取竞争优势。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银行、支付宝等财务材料,证实了吴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经核算,吴某姐妹在上述公司获利45余万,其行为造成权利人销售额下降1200万元,损失利润约40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吴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且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吴某处罚款175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除了要强化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外,还要重视保护措施的落实。员工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避免构成刑事犯罪的严重后果。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执法机关收到上海某公司的举报信,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家电商平台均开设了店铺,销售与其产品相近似的“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涉嫌存在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查处。
  经查,权利人的产品在市场上较为流行,知名度比较高。为效仿盈利,当事人在多家电商网站分别开设店铺,销售与权利人相近似的“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该产品与权利人产品在商品名称、构图要素、排列位置等要素均相近似,且该产品网店销售页面与权利人网店销售页面宣传内容亦相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认。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了市场混淆。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仿冒混淆的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3686盒,处罚款14.53万元。
  案件启示:本案是典型的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案件,当事人企图利用“傍名牌”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支付了高额的赔偿金,同时也受到了行政处罚,可以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案件的查办,得到了权利人的高度赞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与普法效果,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免责申明: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国内知名媒体,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

广东:建设大湾区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先行区

sitemap.xml sitemap2.xml sitemap3.xml sitemap4.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