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方面发力打击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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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方面发力打击财务造假
2024-01-02 20:53:00
辞旧迎新之际,“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成了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不仅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其主持召开的党委(扩大)会议上表示要加大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把监管“长牙带刺”落到实处,就连最高检也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表示要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证券犯罪。
  笔者认为,针对过去监管与执法在打击财务造假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必要从三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退市力度。毕竟在财务造假案中,只有欺诈发行才会直接被强制退市。而作为非欺诈发行类的财务造假,虽然现行退市制度也将其纳入到了退市的范畴,却存在较高的退市门槛。比如,要满足退市条件,必须连续两年财务造假,而且两年财务造假的金额累计不能低于5亿元,并且连续两年财务造假金额的占比不得低于50%。按照这样的退市标准,哪怕上市公司某一年造假金额达到十亿、百亿元,但如果第二年不造假的话,仍然不能被退市。
  所以要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有必要对退市制度加以完善,强化财务造假公司的退市事宜。比如,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财务造假或5年时间内有两年财务造假的,不论财务造假金额多少都应纳入到强制退市范畴。又比如,上市公司一年财务造假,造假金额达到5亿元的,不论财务造假金额的占比是多少,也应纳入到强制退市的范畴。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因为财务造假而被退市的公司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其次,加大执法的力度。一是查处的力度要加重,要向顶格处罚看齐。包括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如此;二是查处的对象要全面。比如,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不仅上市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要担责,有关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乃至保荐机构也应担责,应一并从严从重查处。
  其三是要完善赔偿机制,让投资者得到应有的赔偿。目前在投资者赔偿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涉及到欺诈发行案对投资者的赔偿,如紫晶存储与泽达易盛的退市。但对于非欺诈发行类的财务造假,投资者得到有效赔偿的案例并不多。因此,有必要参照欺诈发行案的处理方法。比如先行赔付、承诺金制度、特别代表人诉讼等,而不是依靠投资者单打独斗式的维权。(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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