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管理费收取模式应有突破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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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管理费收取模式应有突破性改革
2024-01-08 19:01:00
近日公募基金经理限薪传闻四起,在笔者看来,基金经理限薪或可尝试,但眼下最为关键的还是要理顺基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基金从业人员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贴、中长期激励等,限薪的话一般只能是限制前三项;最后一项“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但现金激励也或主要通过基金公司的股权分红,仍属股权激励范畴。
  为规范基金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去年基金业协会出台《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其中明确应该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平衡员工、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笔者看来,其中的利益相关者,首当其冲应该就是基民。
  基金经理薪酬多少,是由基金公司来考虑的,而基金公司的收益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收益,管理费多,自然基金经理的收益也就更有保障。现在的问题是,不管基金投资是否给基民赚到钱,基金管理费坐地收钱、旱涝保收,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与基民的利益出现不一致。
  去年证监会启动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工作,其中就包括降低主动权益类基金费率水平,明确公募基金新注册产品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分别不超过1.2%、0.2%,这较之前有一定幅度下降,但基金公司仍可旱涝保收。比如近期有公募基金招募说明书显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当年天数,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到期划拨。
  笔者建议,公募基金的管理费收取方式,应有革命性变革,要与每个基民的盈亏直接挂钩。各个基民投资基金时点不一样、实际盈亏情况也不一样,但应将基民不赚钱,基金公司不收取管理费应作为基本准则。
  操作办法就是在基民赎回基金或对基金进行清算时,先计算每个基民的基金投资收益情况,如果有正收益,基金公司向该基民提取收益的20%作为管理费;如果零收益或者负收益,基金公司则不提取管理费,有竞争力的基金公司甚至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承担基民亏损的一部分(比如亏损的10%)。基金认购费(或申购费)、基金赎回费也影响基民的盈亏,也应纳入基民的投资收益核算。
  总之,对公募基金经理是否限薪尚属小问题,但对于基金管理费收入与基民盈亏脱节这个亟待解决的深层次大问题,公募基金应有所改革突破,如此才能赢取更多投资者的信任与陪伴。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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