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对见义勇为牺牲者奖100万元!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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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对见义勇为牺牲者奖100万元!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24-01-15 14:02:00
1月15日,南都记者获悉,近日,广东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据《公告》,见义勇为牺牲的,拟颁发一百万元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拟颁发八十万元奖金。
  奖励:最高颁发一百万元奖金
  《公告》指出,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侦破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核实,并报上一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但不得超过两年。
  对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并给予相应奖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见义勇为模范(群体、集体)”称号并给予相应奖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集体)”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金。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奖金;获得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二十万奖金;获得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十万奖金。
  保障:遭受人身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费用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无侵权人或者不能确认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并垫付丧葬费。
  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
  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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