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义务 金安国纪子公司承诺方收到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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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义务 金安国纪子公司承诺方收到警示函
2024-01-25 1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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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5日,金安国纪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承德天原”)的业绩承诺方——天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天原企业”)、周印军,已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以此维护市场秩序,治理承诺失信行为。

  2019年9月30日,金安国纪披露《关于签署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的公告》显示,金安国纪与承德天原、天原企业和周印军签署《关于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简称“《协议》”),约定金安国纪通过收购股权及增资方式取得承德天原80%股权。
  天原企业和周印军承诺,承德天原2019年至2021年三年合计实现扣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简称“净利润”)6745万元。如果未能达到相关承诺,天原企业和周印军对金安国纪进行现金补偿,且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5月,金安国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业绩承诺内容调整为在总承诺利润金额6745万元不变情况下,业绩承诺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业绩承诺期间调整为2019年、2021年、2022年,其他承诺事项不变。
  2023年4月29日,金安国纪披露《关于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显示,承德天原2019年、2021年、2022年三年合计实现净利润4209.1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目前,天原企业和周印军未按照相关协议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与公开承诺不符,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违反承诺的行为。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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