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声誉风险管理规则出台 提出13个风险来源点 特别重大声誉风险30分钟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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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声誉风险管理规则出台 提出13个风险来源点 特别重大声誉风险30分钟内报告
2024-01-31 18:09:00
继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行业后,期货行业也迎来了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则。
  1月31日,中期协发布《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起草说明来看,《规则》的起草参考前述其他金融行业的经验,加强全局性谋划和前瞻性思考。此外,《规则》提高及时性、有效性,落实各级组织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处置流程。
image  具体来看,财联社记者梳理《规则》中的要点以供读者参考。
  1.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遵循六大基本原则,全局性为首要原则,提出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及时报告、主动应对和有效控制声誉事件。
  2.期货公司需确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内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各层级的职责分工,应设置新闻发言人。
  3.《规则》提出了13个期货公司需重点关注的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驱动因素,其中包括战略规划或调整、行政监管措施、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或网络不实言论等。
  4.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从六方面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引发的声誉风险,其中包括加强工作人员使用社交平台、自媒体等网络媒介的行为管理和培训。
  5.《规则》中强调,对于重大及特别重大声誉风险,应当成立专门的声誉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小组。重大声誉风险应当于发现24小时内报告;特别重大或紧急突发的声誉风险则是30分钟内报告。
  起草《规则》背后,近年期货市场声誉事件有所增多
  随着期货行业机构规模的逐渐扩张、产品的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以及金融市场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在新时期资本市场形势下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日趋重要,且单一机构的声誉风险可能传导至其他机构,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此外,近年来期货市场声誉事件有所增多,且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舆情信息更加多元复杂,交互性增加、隐蔽性增强、不可控性增大。从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来看,声誉风险管理意识存在个体差异,部分工作人员存在把声誉风险管理与公司风险管理、业务发展等割裂开来的情况。
  中期协考虑到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有必要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建立统一的制度规范,从总体框架和具体操作上对期货公司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提出基本要求。
  明确六大原则,强调全局性
  整体来看《规则》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管理职责、制度机制、处理流程与应对措施、 自律管理、附则等六大章节。
  一是明确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定义;二是提出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三是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四是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的覆盖领域和管理机制;五是规范声誉风险的处理流程与应对措施;六是明确自律管理要求和适用范围。
  根据《规则》,声誉风险是指因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交易者及社会舆论对期货公司产生负面评价,从而损害期货公司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行业形象的风险。期货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值得留意的是,定义提及的工作人员,并不仅限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期货公司也应对外包、借调等人员进行声誉风险管理。
  此外,《规则》提出,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遵循“全局性、全面性、匹配性、前瞻性、审慎性、 时效性”六大基本原则,具体看:
  一是全局性原则。期货公司应当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充分认识到声誉风险管理不仅是涉及公司个体,而且是涉及行业整体的一项具有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的工作。
  二是全面性原则。期货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贯穿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同时,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
  三是匹配性原则。期货公司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四是前瞻性原则。期货公司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五是审慎性原则。期货公司应当对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进行审慎评估和判断,避免低估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六是时效性原则。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及时高效的声誉事件处理机制,及时报告、主动应对和有效控制声誉事件,防止声誉风险升级,并及时修复公司受损声誉。
  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需确定
  与此前其他金融业的声誉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类似,《规则》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内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各层级的职责分工,规定工作人员的执业规范,并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
  其中,期货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承担监督责任,公司经理层则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另外,《规则》还要求期货公司建立或指定部门或团队负责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除首席风险官以外的高管负责。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配合做好声誉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同时,期货公司应设置新闻发言人,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管人员。
  重点关注13个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驱动因素
  《规则》要求期货公司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业务运营、信息披露、工作人员行为管理等经营管理的各领域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并防范交互影响。期货公司要制定并持续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提出规范性要求。
  具体来看,期货公司自身需要梳理影响期货公司声誉的风险来源,重点关注13个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驱动因素,并制定应对预案。
  一是战略规划或调整、股权结构变动、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二是内部组织机构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变动;
  三是业务投资活动及产品、服务的设计、提供、实施或推介;
  四是拟披露的公司经营信息存在重大变化或存在重大不利因素;
  五是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及系统控制的重大缺陷或重大经营损失事件;
  六是软硬件缺陷、故障或网络安全事件等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事件;
  七是司法性事件、党纪处分、监管调查、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律处分等;
  八是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职业道德规范、业务规范等的不当言论或行为;
  九是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或网络不实言论;
  十是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发生声誉事件传导至期货公司;
  十一是交易者投诉及其涉及期货公司的不当言论或行为;
  十二是他人仿冒公司名称、商标、网址等侵权或误导公众等行为;
  十三是其他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重要因素。
  值得留意的是,针对工作人员,《规则》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从六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引发的声誉风险,提出具体要遵守的要求。
  其中,工作人员使用社交平台、自媒体等网络媒介的行为管理和培训需加强,包括要求工作人员不得制造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扰乱经济秩序或不实的信息,不得发布有损行业声誉和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不当言论。
  工作人员声誉情况也将纳入人事管理体系。行为已造成声誉风险且已经离职的公司工作人员,公司应继续负责处理和修复声誉事件带来的影响。
  此外,《规则》还提到,期货公司应当保证对外发布内容真实、准确与完整,期货公司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的岗位素养和条件,期货公司明确声誉风险的报告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根据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协会等的要求报送与声誉风险有关的报告。
  在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方面,《规则》要求将声誉风险的处置情况明确纳入高管、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重大及特别重大声誉风险需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规则》规范了处置声誉风险的流程和应对措施,对处理声誉事件的各流程和环节进行细化要求。
  具体来看,声誉风险发生前,做好日常监测和声誉事件发生时的动态监测;声誉风险发生时,组织协调要顺畅,风险评估要准确,分级处置要得当,响应回应要及时,沟通口径要审核,引导方法要适当,报告情况要迅速;声誉风险发生后,要积极开展声誉修复与整改总结工作。
  《规则》中强调,对于重大及特别重大声誉风险,应当成立专门的声誉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期货公司对声誉风险及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协会和公司属地的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对于重大声誉风险,应当于发现24小时内报告;对于特别重大或紧急突发的声誉风险,应当于发现30分钟内报告。
  整体来看,《规则》明确了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因自身过错引发声誉风险、不当处置声誉风险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信息档案。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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