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白名单”评估标准大调 12个月被监管5次不得纳入 重点关注五类红线

最新信息

券商“白名单”评估标准大调 12个月被监管5次不得纳入 重点关注五类红线
2024-01-31 18:39:00
财联社1月31日讯 时隔两年八个月,在经过多期白名单评定公布实践后,券商白名单评估标准终迎调整。记者从券商处获悉,监管近日调整更新证券公司白名单评估标准。
  对比最新评估标准可以发现,触及以下红线的券商将不被纳入白名单或相关监管便利受到限制:
  一是12个月内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5次以上的,不得纳入白名单;
  二是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券商,不接受其白名单申请;
  三是白名单证券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立即暂停白名单的各项监管便利,但在相关调查结果确定前,暂不调出;
  四是近两月自有资金股押违约规模增量和存续两融穿仓金额占净资本比重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的公司,公司债券自营持仓潜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如有上述两类情形之一则不予纳入。
  五是因重点业务风险未纳入白名单的公司,需连续3个月指标恢复正常后才可提交纳入申请,若已在白名单的公司业务指标触及预警水平的,可给予1个月过渡期,期满仍未达标的调出。
  “白名单”迎细化要求调整
  券商“白名单”最新评估标准涉及6个部分,分别是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合规内控、风控、同业竞争、受处罚情况以及其他,列明基本要求,并提出细化要求。
  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方面,基本要求是,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公司股权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正常运作。
  细化要求涉及两方面,一是股权治理情况,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不予纳入,其一是处于重大股权变更、董事会或管理团队重大变更的过渡期,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其二是公司股东存在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的。二是持续经营情况,公司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整年度)累计净利润为正。
  合规内控方面,基本要求是,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了有关合规内控制度,合规内控不存在重大缺陷。
  风险控制方面,基本要求是,公司已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流动性管理制度,能够实现风险控制指标实时动态监控,风控指标最近18个月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细化要求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系统覆盖情况方面,全面风险管理系统至少能覆盖至部分子公司 (子公司指财务并表子公司,包括期货类和基金类),实现对子公司风险数据的系统化自动获取及风险信息的分析报告,不应采用手动导入或人工填报的方式。无并表子公司的仅需满足覆盖母公司各项业务。
  二是重点业务风险方面,公司应审慎开展高风险业务,风控有效执行。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不予纳入,一是融资类业务潜在风险较大。具体为近两月自有资金股押违约规模增量和存续两融穿仓金额占净资本比重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的公司。二是公司债券自营持仓潜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
  因重点业务风险未纳入白名单的公司,需连续3个月指标恢复正常后才可提交纳入申请;若已在白名单的公司业务指标触及预警水平的,可给予1个月过渡期,期满仍未达标的调出。
  同业竞争方面,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情况。
  从受处罚情况来看,基本要求是,公司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被采取过监管措施、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立案调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最近36个月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最近24个月内未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
  细化要求涉及6个方面:
  1.应将子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的受处罚情况纳入评估范围;
  2.重大监管措施是指,证券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证券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5次以上的,不得纳入白名单。
  4.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被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或被其他行政部门实施认定为重大的行政处罚。
  5.刑事处罚包括:a.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b.员工在业务活动中涉嫌刑事犯罪且性质恶劣的
  6.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不接受公司白名单申请;白名单证券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立即暂停白名单的各项监管便利,但在相关调查结果确定前,暂不调出。
  其他方面,基本要求是不存在其他不适宜纳入白名单的情形。细化要求方面,新设证券公司,要求公司展业已满3年。子公司治理管控方面,单独设立的持牌子公司应满足与母公司一致的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受处罚情况等要求,并合并至母公司进行统一考量。子公司未达到白名单标准的,母公司不予纳入。
  “白名单”有进有出
  券商“白名单”制度已推行2年8个月,最新一期券商“白名单”发布于2023年6月。
  31家券商入选上述最新一期“白名单”,新增东方证券东方财富国联证券财通证券西部证券5家公司,调出4家暂不符合标准的券商。
  上述证券公司“白名单”包括安信证券、北京高华证券、财信证券、财通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盛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金证券国联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南京证券、瑞银证券、申万宏源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兴业证券中金公司、银河证券、中航证券、中泰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原证券
  2021年5月,为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压实证券公司内控合规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有效性,推动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白名单”制度。将公司治理、合规风控有效的证券公司纳入“白名单”,简化申请监管意见书的工作流程,并支持其优先开展创新业务,体现精准施策、扶优限劣的监管理念。
  “白名单”制度更加侧重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情况,淡化规模排名,是对现行分类评价体系的优化补充和具体应用。
  对于列入“白名单”的券商而言,可得到多项助力。
  一是能减则减,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发行永续次级债和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承诺、为境外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融资的监管意见书要求。
  二是能简则简,简化部分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等申请,不再按既往程序征求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意见,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监管意见书。
  三是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不受理未纳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按照依法、审慎的原则,纳入白名单的公司继续按照现有规则及流程申请创新业务监管意见书。
  证监会在发布首份券商“白名单”时表示,将在总结评估监管意见书实行“白名单”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将更多的监管事项纳入“白名单”管理,切实增加“白名单”公司的获得感。
(文章来源:财联社)
免责申明: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国内知名媒体,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

券商“白名单”评估标准大调 12个月被监管5次不得纳入 重点关注五类红线

sitemap.xml sitemap2.xml sitemap3.xml sitemap4.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