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承诺履行“支柱二” 具体进程需结合国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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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诺履行“支柱二” 具体进程需结合国内法规则
2024-02-20 15:50:00
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国际税收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为确保跨国企业在来源地国纳税,“双支柱”方案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其中,支柱二提出全球最低税率的设定,这对跨国企业的利润分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国际税收“双支柱”包含支柱一和支柱二。支柱一主要是将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在全球进行重新分配,其主要解决超大型跨国企业征税权分配的问题。
  支柱二是通过设立全球最低税率,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在各个辖区承担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税负,从而遏制各税收管辖区为吸引跨国企业投资而竞相降低税率的“逐底竞争”。
  2022年12月14日,欧盟成员国批准了欧盟最低税指令,并约定在欧盟引入最低有效税,截至2024年1月,欧盟已有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爱尔兰、卢森堡等17个成员国颁布了关于支柱二实施细节的本国立法。
  随着欧盟等国家陆续制定支柱二相关法规,2024年也成为支柱二的启航之年,对跨国企业而言,重新审视自己的全球税务布局也迫在眉睫。
  2月20日,澳洲会计师公会华北区委员会会长彭飞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支柱二最核心的问题是15%最低税率的执行情况,对各国来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要求只为各国提供一个指引,最终是否遵守“双支柱”主要看各国的实际情况。
  “以瑞士为例,瑞士承诺会遵守‘双支柱’,但瑞士的要求是不对跨国企业做最低15%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对国内超过15%部分的不具体要求,但对低于15%的则要求补缴差额部分给当地税务局。”彭飞说。
  对中国而言,鉴于过去10年中国在国际税收舞台的影响力逐渐提升,彭飞表示,中国承诺会履行全球最低税率要求,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中国需要考虑国内法的规则。
  据悉,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强调,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
  次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该公约由OECD受G20委托牵头制订,主要是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
  我国在该公约中采纳了两类成果建议:一是BEPS最低标准条款,包括协定应防止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序言内容,以及应对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等;二是我国近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通常纳入的其他BEPS成果建议。
  对此,一位财税人士评价称,从近年来中国在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中做出的努力看,中国已经在积极响应OECD的要求,截至目前,中国对支柱二的实施进度主要处于意见征求阶段,不过从官方表态看,中国支持的态度比较明确。
  记者了解到,2023年10月1日,财政部官网曾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发布了《第三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联合声明》,在第三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环节,中德两国呼吁各国在实施被称为支柱二的全球最低税相关规则时加强协调,以避免双重征税并减轻企业的合规负担。
  根据OECD的消息,目前世界上已有至少55个税收管辖区通过公众咨询、财政预算案、立法草案等形式对全球最低税的实施进行相关立法。
  基于此,彭飞表示,目前部分企业也在积极准备,其中一个内容就是证明跨国集团整体上的税率不低于15%,只有这样才能降低一个国家的税基侵蚀。
  不仅如此,为保证国际税收新体系的建立,支柱二的规则也在不断完善中,这意味着各成员国需要根据自身法律框架对这些规则进行转化和实施。
  在财税人士看来,未来各项规则的具体细节有可能随着各国法律和实践的发展而有所调整。“对中国来说,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25%,但在具体征管过程中,企业实际税负和名义税负并不相同,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履行支柱二的各项规定,需要结合现有政策实际情况来推进,这也是支柱二在意见征求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上述财税人士说。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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