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建言丨全国政协委员洪明基:支持应用多种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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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言丨全国政协委员洪明基:支持应用多种用工方式
2024-03-06 21:27: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零售、餐饮、生活服务等商贸流通企业采用连锁经营方式发展。近几年,零售、餐饮、生活服务等商贸流通企业在保供应、稳就业、促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原材料、房屋租金、用工、用水用电等经营成本不断上涨,压缩利润空间,成为制约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因素。
  对于目前行业,全国政协委员、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指出,连锁经营企业具有门店网点多、就业人员密集、经济规模效应大等特征,在用工方面具有高峰-低谷的周期性特点,需要在运营高峰期大量使用人手,因此,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用工成为企业当前的迫切需要。多样的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在洪明基看来,当前零售、餐饮、生活服务等商贸流通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等多种方式用工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是用工企业“审批难”,现行有效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仅列举了部分传统行业,未将零售、餐饮、生活服务等商贸流通企业纳入白名单行业中,造成企业实际审批时,地方政府持审慎态度,不能及时批复。
  其次是非全日制用工“参保难”,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常身兼数职,同时存在多个雇主或雇佣关系,无固定或单一雇主。按照《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用工单位,有些地区要求其为非全日制员工及退休返聘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的前提是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无疑给用工单位带来较大的额外成本,不利于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稳定就业。
  再次是非全日制用工“办税难、征管难”,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作为“无劳动雇佣关系”“多主体承揽接活”的特殊群体,若以劳务属性管理,易出现“税负高、工伤责任推诿”等客观问题;若以“个人参照个体户属性”管理,易出现“职业伤害保障落实难”“个人纳税征管难”“委托征税平台监管难”等客观问题。
  最后是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工作时限要求,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不符,难以满足用工需求。
  基于以上情况,洪明基提出以下建议:废止1994年的《审批办法》,取消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出台明确的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政策指引,鼓励各地采取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备案工作。
  同时,他建议延长已获批工时资质的有效期,例如北京地区首次申请有效期仅有1年,建议延长至3年。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已获批工时资质的互认制,在全国具有同等合规效力,无须企业重复申请和备案,尤其是在全国开展业务的连锁企业。
  此外,洪明基建议,研究调整社保政策的“有劳动关系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基本思路,确立没有劳动关系也可以缴纳工伤保险的规则。对于同时存在多种雇佣关系的新业态就业人员,从制度上明确由哪个主体开设社保账户,进而确定工伤保险缴交责任主体。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尝试向灵活用工平台(灵活就业人员接包平台)开放缴纳工伤保险接口,允许企业可以为非全日制员工、退休返聘等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而不用办理其他社保。
  另外,他建议优化灵活就业人员法定税收计税方法,开通办税接口。可借鉴福建省龙岩市的“龙灵工互联网用工平台”模式,按“临时个体户属性”进行管理,开通办税接口,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保障合理税收征管前提下给予税收优惠,提升收入水平,促进就业与社会稳定。
  除此之外,洪明基还建议延长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长到每天不超过6小时,每周不超过36小时(6小时×6天),并出台相应支持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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