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贴标签式“网暴”行为负责?

最新信息

谁为贴标签式“网暴”行为负责?
2024-03-15 18:15:00
近日,有自媒体发文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红牛”)产品是“四无商品”,中国红牛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这是处心积虑、不负责任的造谣。
  中国红牛单方面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是不是“四无产品”应由国家相关部门认定,而不是发起网络讨伐,由某些企业或舆论裁定,更不能凭空捏造“四无产品”,损害国家和执法部门公信力。
  中国红牛有关负责人表示,每年在销售的关键时间节点,中国红牛的竞争对手就大范围发起对仍在审未结案的经济纠纷进行恶意炒作,重复举报小微商家,借机推进其产品拓展,这种做法已经严重损害中国红牛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作为国内29年享有盛誉的中国企业,中国红牛涉及年营收千亿产业链和上百万人直接就业,在一些消费大省年销售稳定达十亿元、数亿元,为当地经济和民生也做出了杰出贡献。在中国红牛系列之争未作出最终司法判决之前,所谓别有用心的“知情人”和“消费者”通过媒体爆料,炮制新概念和网络噱头制造话题,企图利用不实舆论误导基层执法部门、经销商和消费者,已经把媒体和舆论当成实实在在谋取其利益的工具。
  中国红牛有关负责人介绍,1995年11月10日,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下称“中食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浩公司”)、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四方签署协议书(下称“《50年协议书》”),明确约定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独占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目前,中国红牛及其关联方与泰国天丝之间的诉讼纠纷数十起,均在法院审理中。其中关于商标使用纠纷正在由相关法院审理。中国红牛透露,已有的法院生效裁定已经认定中国红牛依据《50年协议书》享有红牛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中国红牛享有《50年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即50年独占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中国红牛在工商登记系统仍是合法存续经营的状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条码证续展业务已经在依法办理,并未被注销,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正常进行市场流通。(钟宣)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免责申明: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国内知名媒体,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

谁为贴标签式“网暴”行为负责?

sitemap.xml sitemap2.xml sitemap3.xml sitemap4.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