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暴力催收!消金管理新规落地:首提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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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暴力催收!消金管理新规落地:首提消费者保护
2024-03-19 16:28:00
2024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称,《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4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
  南都·湾财社将消金管理办法与现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发现诸多要点均出现了修订。
图片  多项门槛指标提升标准
  9家消金不满足注册资本要求
  2013年,现行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首次修订,此后10年时间内,上述管理办法并未作出调整。
  此次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主要对五项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提高准入标准;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删除了“试点”二字,这意味着消费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将进入新的阶段。
  具体来看,在消金管理办法中多项指标门槛提升:
  1、主要出资人资产指标由此前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提高到“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消金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此前的“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到了“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消金管理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朱逸聪看来,近年来,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消金管理办法对于主要出资人的高标准、高要求把绝大多数企业拒之门外,极大提高了通过新设立方式取得消费金融牌照的难度,既存消金公司的股权价值可能会顺应提升。
  朱逸聪进一步解释,提高出资人的标准及门槛,对出资人的综合实力要求更高,这有利于提高出资股东的质量,也同步增强了消金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此外,更高质量的股东意味着更充分的股东责任,也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管理的驱动力和积极影响力将更加明显。
  南都·湾财社注意到31家持牌消金公司中,仍有部分消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10亿元。他们分别为中信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金美信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四川锦程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共计9家。上述目前不足10亿注册资本的消金公司需要补足10亿注册资本的要求。
  首提消费者保护
  要求不得暴力催收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在本次的消金管理办法中新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章节。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章节中,消金管理办法专门就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贷款品牌自主管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等要点进行了规范要求。
  消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消金管理办法还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合作催收机构的管理。
  朱逸聪认为,新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明确了消金公司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消金管理办法要求消金公司建立健全消保机制,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暴力催收作出严格限制,这些规定都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消金公司的行为,维护稳定、融洽的金融市场环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多项细则发生修订
  早在2023年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南都·湾财社记者梳理发现,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消金管理办法不少条款的改变并不小。
  限额管理。在征求意见稿中与最新的消金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中,均要求“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但在意见稿中,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应当确保其有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充分的还款能力;而在消金管理办法中,仅要求消金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合作机构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合作机构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对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或在合作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管理措施。而在消金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九条中,仅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合作机构开展一次全面评估。
  催收机构告知义务。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在借款合同显著位置向借款人明确告知贷款金额、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催收机构、投诉渠道、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信息。
  而在消金管理办法的第五十三条中,要求消金公司以显著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贷款年化利率、费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和投诉渠道等关键信息。上述条款不在要求需在借款合同显著位置载明,也不在要求告知催收机构。
  不过在消金管理办法的五十七条中,新增了一条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借款人合作催收机构的相关信息。”
  杠杆率。在征求意见稿中,相关监管指标要求消金公司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而在消金管理办法中,上述条款已被删除。
  有业内人士向湾财社表示,部分中尾部消金公司习惯运用高杠杆率作为与头部消金公司的竞争优势,对于杠杆率的限制会给中尾部消金公司带来新的挑战。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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