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合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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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发声
2024-04-09 13:18:00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发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9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了网络打赏、纠纷处理、职业打假等众多热点。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等问题开展调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吹风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在线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
  她介绍,下一步将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还将从四个方面发力,贯彻实施《条例》、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一是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规范“知假买假”者索赔行为,打击敲诈勒索等违法索赔行为,让消费者放心消费,让经营者安心经营。
  二是完善预付式消费裁判规则。《条例》第22条对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退还预付款余额等义务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拟就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主体、合同效力、合同解除、退款付息、消费欺诈等问题完善裁判规则,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与行政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条例》完善了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和司法机关裁判规则,为加强执法与司法协作创造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市场监管总局等行政机关协商建立和完善沟通协作长效机制,通过信息交换、司法建议、诉调衔接等方式,形成法治合力,为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是充分发挥消费公益诉讼作用。《条例》对消费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立法,推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经营者不能擅自发送“推销信息”、拨打“推销电话”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介绍,《条例》围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对经营者各项义务进行了细化。
  比如,围绕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规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务外,赠品也要安全,“免费不免责”。
  围绕真实披露信息,列举了虚假宣传的常见情形,还规定了不得虚构或者夸大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
  围绕保护消费者安宁权,规定不能擅自发送“推销信息”,也不能擅自拨打“推销电话”。
利用消费投诉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在解决消费纠纷、消费争议方面,《条例》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
  “我们也鼓励先行赔付,商场、平台、景区等在入驻商家拒不履责时,先向消费者垫付。”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说。
  目前全国已经有16.6万家企业入驻了全国12315平台,先行和解成功率53%,比传统的调解提速将近10天,改善了维权体验。
  《条例》首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
  《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况旭介绍,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有的夹带、掉包、造假,被公安机关查获,有的以“碰瓷”瑕疵为业,去年,市场监管系统接受投诉1740.3万件,参与投诉的人均1.8件,而有人投诉超过3000件。
首次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上升为法定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离不开强大的社会监督。《条例》首次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上升为法定义务,创新了消费领域信用体系。
  同时,《条例》还对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强化了消协组织的公益监督、公益诉讼职责,明确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好作用。同时,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加强舆论监督。
  《条例》强化政府牵头作用,规定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具体就是要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条例》细化了有关行政部门职责,比如要求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等,规定了一系列职责。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形成齐抓共管的政府合力,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消费维权方面的职能作用。”柳军说,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社会各界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动,全面树立消费者优先的政策取向,全面建设消费友好型社会。
  网购时人脸识别属于个人信息过度收集
  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第23条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其中明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比如说,大家肯定都经历过网购,网购的基本功能服务就是购买商品,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注册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也就是我们的手机号;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如果超出这些的话,比如像人脸识别,那样就是过度收集了,不是必要个人信息了。”尤雪云表示。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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