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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300111,领罚单
2026-04-08 21:31:00

  【导读】向日葵及相关方领罚单,监管查明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4月8日晚间,向日葵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向日葵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向日葵董事长吴少钦、董事会秘书李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60万元罚款。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向日葵、吴少钦、李岚存在的违法事实。
  2025年9月22日,向日葵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预案》显示,向日葵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购买漳州兮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兮璞材料)100%的股权、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浙江证监局指出,向日葵在《预案》中披露兮璞材料的主要盈利模式,存在误导性陈述。
  《预案》披露兮璞材料的主要盈利模式为“定制化代工+自主生产”相结合,但截至《预案》披露日,兮璞材料的自有工厂仍在建、尚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并且主要产品是标准化产品。
  向日葵披露《预案》后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包括向日葵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成交量显著放大。
  2025年12月26日,深交所针对《预案》中披露的上述内容,对向日葵下发《关注函》。
  2026年1月14日,向日葵披露《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向日葵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吴少钦作为向日葵时任董事长,参与案涉交易事项,未能保证向日葵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向日葵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岚作为向日葵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向日葵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向日葵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向日葵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截至4月8日,向日葵股价报4.13元/股,总市值为53.16亿元。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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