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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发布《互联网反垄断与投资影响报告2022》:全球反垄断立法立规纵深推进 中国新反垄断法、欧盟数字市场法落子
2023-02-27 16:26:00
从法律层面规范平台经济成为必需。
  编者按:
  2022年,反垄断监管迭代升级,回归公平竞争的题中之义。
  国内方面,2022年法治架构更为饱满,新《反垄断法》实施,配套制度密集释出,反垄断步入制度化、常态化阶段,规范、透明、可预期,健康发展成为主线。
  放眼海外,反垄断走向纵深。2022年,欧盟《数字市场法》正式生效,针对数字守门人的创新监管框架落地。韩国、印度、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对当前竞争法进行修订,以期强监管平台企业。
  2021年,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推出《互联网反垄断与投资影响报告(2020)》,解读反垄断监管趋势与资本市场动向。2022年初,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联合21世纪资本研究院,继续推出《互联网反垄断与投资影响报告(2021)》。2023年,《互联网反垄断与投资影响报告(2022)》持续重磅发布,聚焦国内外反垄断的立法修法、执法监管、企业影响,详细解剖2022年在互联网领域发生的监管转向以及互联网商业变革,研判2023年反垄断趋势,从政府监管、企业合规、行业投资等方面给出建议。
  平台经济反垄断是近年来各司法辖区的焦点与重点,既是对超级平台崛起的回应,更是恢复市场秩序、寻求创新发展的监管工具。
  随着反垄断监管形势的演变,从法律层面回应平台经济成为必需,近年来各法域也在不断探索数字经济时代的金科玉律。
  2022年全球反垄断立法立规纵深推进。中国新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回应平台经济新特点。伴随新反垄断法的颁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6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设置更加明确的规则。
  欧盟数字市场法尘埃落定,针对数字守门人的创新监管框架落地,规范科技巨头市场行为。多国对当前竞争法进行修订,以期强监管线上平台,促进新兴市场活力。
  新《反垄断法》回应平台经济监管
  在经历两次草案审议后,新《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围绕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的核心要素进行立法,在法律层面作原则性规定,释放了清晰的政策信号。伴随新反垄断法的颁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6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设置更加明确的规则。
  新《反垄断法》总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章节,增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一步回应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2022年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六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详见下表)。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于利用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垄断协议行为的关注,拟将现行《规定》中的“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修改为“平台经济领域”,并根据执法实践,增加“交易金额”、“控制流量的能力”两项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合理借鉴理论研究成果和域外立法执法实践,增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实施“自我优待”行为表现形式和正当理由。这些调整反映了国家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监管的重视。
  中国反垄断司法进行时
  近年来,反垄断成为司法领域的重要工作内容。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依法规范数字经济发展。
  反垄断法执行体系包括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者之间如何协调衔接成为各界关注重点。新《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同时第六十条提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对法院民事诉讼审判权力进行授权。
  同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对新反垄断法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在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的协调适用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
  征求意见稿重点新增了多项平台经济领域规制的内容。互联网平台具有双边/多边特点,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是审理互联网垄断案件的关键点之一。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对互联网平台所涉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界定作出专门规定。
  对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上提供与其他交易渠道相同或者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即通常所说的“最惠国待遇”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最惠国待遇”条款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构成纵向垄断、横向垄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担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也被赋予了反垄断的任务。新修订反垄断法中规定检察院可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一项创新制度设计。
  2022年8月1日,在新反垄断法实施当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平台经济成为反垄断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通知》强调,重点针对法律明令禁止的垄断行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关系市场竞争规则的关键环节、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损害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精准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涉及互联网领军企业合规经营、互联网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以及国际竞争等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由省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互联网企业,《通知》规定,可以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整改。这有利于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整改,履行社会责任。
  国外迎来重磅反垄断法规
  2022年欧盟的反垄断立法依然引领着全球趋势,重写互联网运行规则。监管风暴利剑直指美国科技巨头,欧美数字市场主导权竞争愈演愈烈。
  7月18日,欧盟27个成员国一致批准《数字市场法》。该法案旨在规范数字市场秩序,限制数字科技巨头过度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案一改之前的事后处罚,转为强调事前监管,一旦被认定为“守门人”,网络平台则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目标投向谷歌、苹果、亚马逊、脸书等科技巨头。
  法案对被归为“守门人”的互联网巨头企业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包括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或并购竞争对手、不得未经用户允许强行推送广告或安装软件,不得将采集的用户数据移作他用等等。违者将被处以相当于该企业年营业额10%的高额罚款。
  11月1日,《数字市场法》正式生效,进入为期6个月的关键执行期,到2023年5月2日,所有自认为应被归为“看门人”公司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要主动向欧盟委员会申报。欧盟委员会在45个工作日内会确认这些公司是否符合“看门人”公司的标准。一经确认,这些公司有6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公司须确保其遵守《数字市场法》的各项规定。按照以上程序,欧盟《数字市场法》将最晚在2024年3月6日全面落地实施。
  按照该法,“看门人”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或并购竞争对手、不得未经用户允许强行推送广告或安装软件,不得将采集的用户数据移作他用等等。违者将被处以相当于该企业年营业额10%的高额罚款。
  12月9日,欧委会公布了《数字市场法》实施规则草案公开征询意见。旨在阐释执行《数字市场法》的程序方面规则,对守门人在信息获取和其他辩护权利方面施加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例如,在传统反垄断调查中,各方有权在发出反对声明后查阅竞争执法机构在特定案件中掌握的所有文件,但草案将只允许守门人查阅欧委会在初步调查结果中特别提到的文件。
  欧盟力推该法案,意在维护其数字主权,将直接遏制以美国互联网巨头为代表的外国经济影响在欧盟的渗透和扩张,保护本地区产业。伴随该法及后续配套措施落地,欧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可能加大,欧美乃至全球贸易前景更趋复杂。
  大型数字企业在欧洲市场的竞争中会面临较强约束,利用已有的市场和数据优势不断巩固市场地位的趋势将受到限制。对中小企业来说,《数字市场法》的实施或许将是机遇。法案一方面限制大型科技企业在欧盟的同业并购,中小规模企业或可寻求更大的生存和成长空间。另一方面,法案对数据共享等方面的硬性要求也使中小企业获得了利用商业决策资源的可能性。
  针对数字守门人的创新监管框架落地之外,数字广告的反垄断监管备受瞩目。
  2022年5月,美国犹他州共和党参议员Mike Lee领衔提出《数字广告业竞争与透明法》议案,要求禁止一年处理数字广告交易交易额超过200亿美元的公司参与超过一个数字广告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该议案或将直接影响谷歌。日本也将数字广告行业纳入监管范围,7月决定修改《关于<提高特定数字平台透明度和公平性法案> 的内阁令》。数字广告领域的大型数字平台运营商将被指定为受监管方,谷歌、Meta符合媒体整合广告数字平台的监管类别标准。
  这一年,韩国、印度、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家拟修订竞争法,主要集中于增大处罚力度、规范收购、简化救济措施等方面,以期强监管线上平台,促进新兴市场活力。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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