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炒成大股东!罚单来了,滨海能源最新消息,滨海能源最新信息

《 滨海能源 000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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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炒成大股东!罚单来了
2024-03-21 1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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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证监局网站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建林控制11个账户交易“滨海能源”,其间2次持股达5%,最高持股达11.09%,一度成为公司大股东,但王建林未按规定披露,且仍继续交易该股票,违反了相关规定。

  天津证监局未采纳其申辩意见,最终决定对王建林合并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3万元违法所得,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王建林,女,1970年11月出生,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建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2%,此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此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二是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的事实。
  三是在限制期内转让“滨海能源”。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时未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在前述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海能源”,在限制期内共卖出“滨海能源”2058.62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95亿元,获利176.73万元(扣除税费后)。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按规定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且在按规定报告和披露持股变动信息前未停止交易,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和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的限制期转让证券。
  最终,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对王建林限制期转让证券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3万元违法所得,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1abf0a0b-dde8-4416-9ce5-9d817260a749.jpg  图片来源:天津监管局网站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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