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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披违法违规 保利联合及相关责任人被贵州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24-01-16 2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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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6日,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联合”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贵州证监局行政处罚。保利联合被贵州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安胜杰、魏彦、张毅、袁莉、刘士彬、王丽春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80万元、80万元、80万元、80万元、65万元罚款;对胡浩川、魏兴、文韬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保利联合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12023004号),。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3〕4号)。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贵州证监局对保利联合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保利联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新联爆破与浙商银行签订《应收账款链平台业务合作转让协议》,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新联爆破与国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并于同日签订附追索权的《补充协议》,新联爆破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保利联合以与客户签订《资金支付协议》《还款协议》及期后签订《资产抵押协议》等为由,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错误划分风险组合;保利联合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以上行为致使2019年保利联合少计提坏账准备43,121,976.07元,虚增净利润36,653,679.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95%;2020年少计提坏账准备77,752,927.99元,虚增净利润65,892,497.89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43.24%;2021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5,768,852.67元,虚增净利润200,267,416.27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47%,导致2021年盈亏发生变化。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会议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保利联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安胜杰时任保利联合董事长,对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魏彦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对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毅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对保利联合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莉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对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士彬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对保利联合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丽春时任保利联合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对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浩川历任新联爆破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职务)、总经理、董事长,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魏兴时任新联爆破总经理,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文韬时任新联爆破总会计师,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
  保利联合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安胜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魏彦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张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袁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刘士彬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王丽春给予警告,并处以65万元罚款;对胡浩川、魏兴、文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告表示,依据《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决定书》认定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予以更正。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内部控制,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夯实会计信息质量,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月16日晚间,针对保利联合信披违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连发三个公告。深交所决定:
  一、对保利联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保利联合时任董事长安胜杰、财务负责人刘士彬、时任总经理张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保利联合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此外,深交所还下发了关于对魏彦、袁莉、王丽春、胡浩川、魏兴、文韬的监管函,要求相关当事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同时,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华、常姗的监管函。监管函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金华、常姗在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联合或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应收账款客户信用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三、低风险资产组合认定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监管函称,立信所作为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报审计机构,金华、常姗作为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12.1.4条的规定。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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