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热评|应严厉打击 借虚假信息做空长春高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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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热评|应严厉打击 借虚假信息做空长春高新者
2022-09-07 00:03:00
8月18日,长春高新(SZ000661,股价171.69元,市值694.9亿元)突然大跌收于跌停,原因是当日市场传闻浙江省将集采生长激素,当日融券卖出金额突然比平常放大超过10倍。
  此前网络上有张截图广为流传,这张截图被称作是浙江省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列表,长春高新当家产品生长激素赫然在列。长春高新大跌之后,浙江省发布了《关于报送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接续和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明确此次集采共涉及22个品种,生长激素并未出现在此次集采名单中。
  8月17日,长春高新融券余额为13.47万股,8月18日当日融券16.11万股、融券余额为27.42万股,19日偿还量4.63万股,22日偿还量9.19万股。由于长春高新8月18日之后基本是持续下跌趋势,8月18日的融券做空者在之后几日买入股票偿还券商,就可收获不小收益。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人员是否参与上述融券做空,又是否构成违法违规?新证券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第三款新增部分规定,即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第四款全为新增规定,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新证券法,本案可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相关主体或负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毫无疑问,包括自媒体在内的所有主体,均在新证券法第56条的规制范围之内。由于上述传闻与事实不符,若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笔者理解,负有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源头。
  其次,相关主体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新证券法第193条对违反第56条的行为规定了行政罚则。笔者解读认为,其中第一款或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源头,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最低20万元)。对于自媒体等传播媒介人员,或应适用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案相关主体若借做空违规获利,获利越多,行政处罚可能越多。
  应该说,做空机制对证券市场具有重要价值,做空机制被称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器和净化器。监管部门的监管难以面面俱到,而做空机制凭借市场各方依法博弈,从而形成市场化的监督机制,对行政部门的监管是个有效补充。而且,有些上市公司倾向于报喜不报忧,空方若依法依规发布上市公司真实的利空消息,可以缓解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让中小投资者能掌握更多信息,准确对上市公司证券定价,证券价格就更可能接近内在价值,从而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减少巨幅波动。
  既然A股市场建立了两融机制,看空、做空、发布上市公司利空消息应该都是被允许的。但是,做空必须合法合规。A股市场一些主体通过编造、传播虚假的利空信息同时融券做空牟利,若深究其实质,这或属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新证券法第56条和第193条对此有规制处罚措施,其规定的法律责任与市场操纵的法律责任有很大相似性。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应强化打击力度,利益受损股民可依法追偿。自媒体等人员则不宜传播未经权威认定的小道消息,以免承担难以预料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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