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超市门店对产品加贴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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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超市门店对产品加贴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被罚
2022-09-13 16:40:00
中国网财经9月13日讯 (记者钟文鑫)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南丹路店因对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人民币336.2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图片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月12日,当事人在其生鲜区对外销售散装称重动物性水产制品鳗鲞段和青鱼干,上述产品的外包装上均标识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中青鱼干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保质期为6个月,保质期到2022年5月31日;鳗鲞段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5日,保质期为6个月,保质期到2022年6月4日。
  当事人在已销售的鳗鲞段和青鱼干称重后重新在产品外包装上张贴了产品信息标签,已查明的有:两份鳗鲞段标识包装日期:2022-01-12,到期日期:2022-05-22;一份鳗鲞段标识包装日期:2022-01-12,到期日期:2022-07-11,该到期日期已超过原标签的保质期;一份青鱼干包装日期:2021-12-15,到期日期2022-05-24.当事人涉嫌销售加贴新的日期标示的产品。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共销售加贴新的日期标签的上述产品共10份,销售金额336.29元。
  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动物性水产制品,在外包装上已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况下,另外张贴新的包装和到期日期标示,根据《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4.1标识的规定(产品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日期标示的规定(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人民币336.2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天眼查显示,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南丹路店成立于2009年3月,负责人是吴冰心,总公司是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联华超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控制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上海联华超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公开资料显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上海市属大型国有企业百联集团,于1991年5月设立。2003年,联华在香港上市。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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