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摸底券商去年研报业务:要求报送分析师构成等十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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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摸底券商去年研报业务:要求报送分析师构成等十项内容
2022-09-21 21:32:00
监管摸底券商研报业务开展情况。
  9月21日,澎湃新闻记者获悉,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向各券商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对2021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营情况统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表示,为客观反映券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中证协组织开展对2021年券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营情况统计。同时,中证协将对各公司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后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并将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结果在行业内公布。
  配套文件显示,中证协要求各券商自主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研究部门设置和人员组成、证券分析师人员构成情况、研究销售部门设置和人员组成、是否设立首席经济学家、境外研究部门设置情况、去年覆盖的机构客户数和服务的机构客户佣金收入、去年发布的研究报告和覆盖上市公司数量等十个方面。
  《通知》指出,各券商需于9月29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同时,中证协将对各公司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若公司报送数据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中证协将取消其纳入当年统计,并取消其下年度参加统计,并按照有关自律规定严肃处理。
  据澎湃新闻记者了解,中证协此次开展的相关统计工作,为每年的例行报送调研。
  需报送分析师人员构成等十大内容
  《通知》配套文件显示,券商需填写的《2021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主要包括十方面主要内容。
  具体而言,一是研究部门设置和人员组成。包括是否设立独立的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总人数和证券分析师人数。研究报告质量审核人员数量和质量审核人员与分析师人数比。研究报告合规审查人员数量,及合规审查人员与分析师人数比。2021年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新进人员数量,及2021年新进人员占比。
  二是证券分析师人员构成情况。包括在公司执业1年以下、1年至3年、3年以上的证券分析师人数,及2021年分析师离职人数、2021年分析师离职率、取得境外分析师牌照的人数。
  三是研究销售部门设置和人员组成。包括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研究销售部门、研究销售部门是公司一级部门或二级部门、研究销售服务人员数量等。
  四是是否设立首席经济学家。如果有的话,需要报送首席经济学家姓名和其联系方式。
  五是公司境外研究部门设置情况。包括是否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境外子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研究部门、境外子公司研究部门人员数量和服务对象等。
  六是2021年度末覆盖的机构客户数。包括公募基金公司客户数、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客户数和QFII和RQFII机构客户数等。
  七是2021年度服务的机构客户佣金收入。包括公募基金公司佣金收入、其中公募基金产品佣金收入、其它机构客户佣金收入等。
  八是2021年发布的研究报告和覆盖上市公司数量。包括发布的境内上市公司研究报告数量、覆盖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覆盖的境内上市公司行业数量、发布的香港和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数量、覆盖的香港和境外上市公司数量、发布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研究报告数量、覆盖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发布的宏观和策略研究报告数量等。
  九是2021年外请专家服务情况。包括邀请外部专家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的次数,和邀请外部专家人数。
  十是三方面其他问题。包括公司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定位和主要服务的对象,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为公司内部其他部门提供哪些研究支持服务。2021年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承担的其他科研任务及课题。公司对证券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各指标占比。
  明确佣金收入等三方面统计口径标准
  同时,为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可比性,《通知》配套文件还对机构客户覆盖数量、机构客户佣金收入、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和覆盖的上市公司数量等三方面内容,统一规定了有关统计口径和标准。
  其中,机构客户覆盖数量方面,公募基金公司客户数为“上年度末证券公司中租赁交易席位的公募基金公司数量+开立资金账户(基金专户产品)进行证券交易的公募基金公司数量”。若一家基金公司既租赁席位又开立资金账户,只按1家计算。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客户数为“上年度末证券公司中租赁交易席位的保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数量+开立资金账户(保险特殊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数量”。若一家保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租赁席位又开立资金账户只按1家计算。
  QFII和RQFII客户数为上年度末在证券公司中开立资金账户的QFII和RQFII机构家数(不统计产品数)。
  机构客户佣金收入方面,公募基金公司佣金收入为上年度证券公司中所有公募基金公司客户的佣金收入。其中,公募基金产品佣金收入为公募基金公司客户中公开募集的基金产品交易佣金收入。
  其它机构客户佣金收入为上年度证券公司中保险机构、QFII和RQFII机构以及研究部门服务的私募基金公司客户的佣金收入。
  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和覆盖的上市公司数量方面,明确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是指由证券分析师撰写,并经过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后由公司统一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
  而覆盖的上市公司,明确是指根据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规定,将上市公司纳入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并发布该公司证券研究报告的上市公司。覆盖的上市公司行业则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进行统计。
  8月份中证协刚重申券商研报发布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对券商的研报发布,今年8月份中证协刚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8月24日,彼时澎湃新闻记者获悉,中证协向券商发布了情况通报,表示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等,对相关自律管理进行了三方面加强。
  具体而言,中证协当时指出:一是在研究报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况的要求,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1%以上的需披露公司持股具体情况,且研报发布日和第二个交易日不得反向操作。二是进一步规范调研纪要管理。三是加强对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的管理。
  其中,在研报方面,中证协表示,为落实《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关于披露公司持股情况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经研究,证券公司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具体情况,和发布研报业务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
  “同时,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中证协进一步指出。
  通报显示,需要通报的具体情况包括持股业务类别、持股量、锁定期等。
  具体而言,中证协指出,上述持有的股份,包括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下,除做市业务外,包销、自营等业务持股以及另类子公司持股(主要为跟投),且持股类型包括上市公司A股和H股已发行股份。
  2020年3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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