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被交易所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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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被交易所纪律处分
2022-09-28 20:04:00
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
*ST澄星及有关责任人被上交所纪律处分
  因公司破产和解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知情权,日前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澄星”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被上交所予以纪律处分。
  上交所公告显示,经查明,2021年11月10日,*ST澄星披露公告称,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22年3月16日,公司披露《破产和解的提示性公告》和《和解协议草案》。根据上述公告,公司已于2022年1月7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但公司未在向法院申请和解时,及时披露申请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信息披露不及时。同时,《和解协议草案》涉及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的后续处置安排,已经达到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但公司在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对公司重大利益作出处置,直接涉及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022年5月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直至2022年5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才审议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的议案。
  上交所指出,公司破产和解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江永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督促公司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和解协议草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形下即向法院提交,也未督促公司披露该重大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江永康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存多项信披违规行为
  退市中天被予以纪律处分
  尽管公司已经退市,但违规处罚并未“缺席”。因在信息披露方面及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退市中天”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日前被上交所予以纪律处分。
  上交所公告显示,经查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被申请重整事项。2022年2月2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2年2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北京冬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冬冬”)对青岛中天的重整申请。青岛中天是公司的核心子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100%,对公司经营情况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公司备案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及补充材料,法院已于2022年2月8日就破产申请相关事项通知青岛中天并于2月10日召开听证会,青岛中天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材料。公司未就青岛中天被债权人申请重整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时任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未依规履职。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称,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阳目前处于失联状态,公司无法与其进行沟通,无法取得相关异议理由,因此张阳无法保证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时任职工监事沈宇健因非财务及相关专业背景,特别考量了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后,经综合情况考量,对相关议案投票弃权,但未按相关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
  上交所表示,公司重要子公司被申请重整,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涉及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被申请重整事项,影响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雷鹏国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黄杰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被申请重整事项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张阳未勤勉尽责,未依规履行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定期报告审议、披露职责。时任职工监事沈宇健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对纪律处分事项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张阳予以公开谴责,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雷鹏国、时任总经理黄杰、时任职工监事沈宇健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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