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13名投资者起诉鲜言操纵证券市场获赔470万余元 后者曾被罚没34.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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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13名投资者起诉鲜言操纵证券市场获赔470万余元 后者曾被罚没34.7亿
2022-09-29 17:50:00
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13名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判令被告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
  因操纵匹凸匹(曾用证券简称:多伦股份)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证监会2017年对鲜言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罚款28.92亿元;上海市高院2020年对鲜言判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由于鲜言表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胜诉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上海金融法院依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相应款项进行了相应保全。判决生效后,上述款项可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证券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案系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也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该案涉及主板市场证券操纵认定,投资者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的因果关系,投资损失计算方法等诸多新颖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曾被罚没34.7亿元并被判刑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对鲜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鲜言,男,1975年出生,时任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代)及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Image  “刘某杰”“鲜某”“夏某梅”证券账户以及14个信托账户共计28个HOMS交易单元(以下简称账户组)由鲜言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资金来源于鲜言、鲜言控制的公司及14个信托计划,交易MAC地址高度重合。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多伦股份”有316个交易日,账户组在223个交易日中交易了“多伦股份”。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有“多伦股份”占该股总股本10%以上的交易日为60个,占5%以上的交易日为179个,持股最高的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持有总股本13.85%。
  2015年5月,多伦股份企业名称变更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并标注行业及行业代码:金融信息服务09619,申请变更人为鲜言。多伦股份原经营生产与销售高级挂釉石质墙地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内采购的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批发等业务。名称变更后,公司公告称“立志于做中国首家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
  鲜言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多伦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法所得共计578330753.74元。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多伦股份”股价涨幅为260.00%,同期上证指数涨幅为155.29%。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4月3日,香港多伦和账户组合计持有的“多伦股份”持股比例变动两次超过5%,鲜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向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证监会表示,鲜言曾因多伦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被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在本案中,鲜言作为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用多种手段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鲜言操纵“多伦股份”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约5.78亿元,并处以约28.92亿元罚款。对鲜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鲜言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标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刑事处罚款将优先用于民事赔偿
  今年7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等13名投资者与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首例涉A股主板市场操纵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投资者诉称,其在鲜言操纵证券市场期间买卖了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而遭受损失,投资决策受到了操纵行为的影响,投资损失与操纵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请求判令被告鲜言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
  鲜言认可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但认为其操纵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标的股票价格波动主要受到2015年股市大幅波动等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信息型操纵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由标的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等。
  庭审中,原被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作为第三方损失核定机构,就其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委派专家出庭接受询问。
  本次庭审采用争点审理模式,在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确定了操纵行为认定、交易和损失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争议焦点,逐一围绕争点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组织当事人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一并阐述依据、观点、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确保各争点审理充分,整个庭审条理清晰、规范有序。
  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由于鲜言表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胜诉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上海金融法院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确立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相应款项进行了相应保全。判决生效后,上述款项可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证券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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