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 所有水果味电子烟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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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所有水果味电子烟下架!
2022-09-29 1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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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10月1日起下架所有水果味电子烟”登上热搜。

Image  9月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届时,所有水果味电子烟将下架,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只提供国标烟草口味电子烟和具有儿童锁的烟具。
Image  目前,已有8家A股公司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此外,作为电子烟产业中游巨头,港股公司思摩尔国际也通过旗下6家子公司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电子烟》国标实施在即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对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中如重金属、砷等进行限量要求。
Image  图为:《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这意味着,所有水果味电子烟将下架,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只提供国标烟草口味电子烟和具有儿童锁的烟具。
  同时,此次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通知要求,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同时,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从事出口业务应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出口备案。
  重申禁止性规定
  上述通知重申有关禁止性规定。通知要求,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Image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没有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电子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电子烟零售主体必须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利用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入境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已有8家A股公司“领证”
  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Image  经梳理发现,截至9月29日,已有8家A股公司通过旗下公司“领证”,包括比亚迪劲嘉股份顺灏股份东风股份小崧股份金龙机电金城医药赢合科技,涉及电子烟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
  赢合科技9月22日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斯科尔在近日,收到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
Image  赢合科技表示,本次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标志着斯科尔可以在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依法生产和销售电子烟相关产品,有助于斯科尔借助产业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大海内外新型烟草市场的拓展与布局。
Image  斯科尔获得的许可范围、有效期限
  在业内人士看来,行业法治化规范发展长期利好电子烟行业,上市公司在此时入局可以获得较好的发展机遇。
  不过,当前“领证”的企业总体数量已经超过上百家。北京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烟草新型烟草领域专业律师唐顺良分析称,过渡期结束后,众多获证企业又处在新的起跑线上。
  国盛证券研报分析,未来电子烟行业将实行配额生产,额度主要由3年实际销量平均值、行业设备产能利用率等因素核查。龙头企业凭借现有规模优势,审批额度有望显著领先,生产格局会逐步明朗。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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