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专项债办法五大要点:存续期内 专项债对应资产严禁用于抵押或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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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专项债办法五大要点:存续期内 专项债对应资产严禁用于抵押或担保等
2022-10-11 20:01:00
近期贵州省对外公布《贵州省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专项债额度管理、项目管理、发行使用管理、项目收支及资产管理、预决算管理和信息公开等作出细致规定。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贵州专项债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要点:
1.重申专项债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办法明确,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发行对应项目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不必要的亮化美化工程。
  根据《预算法》授权、国务院规定,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项目收益不足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的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主要对应到能产生收益的投资性项目,偿还来源是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政府性基金。
  因此,从预算逻辑上看,专项债和国债不同。国债不强制要求对应到投资项目,既可以作为经常性支出,又可以用于资本性开支。究其原因,除了中央财政要负责各地之间财力的协调和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做出引导外,还要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支出,如系统性风险等。而专项债则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偿债、发工资等经常性支出。
  但实践中,用专项债偿还债务的案例偶有发生。贵州省去年12月发布的2020年审计问题整改报告披露,15个县违规将专项债券资金12.41亿元用于偿还债务及非债券项目建设的问题。10个县已筹措资金归还4.31亿元,由于财力困难,其余8.10亿元债券资金将逐步归还。
2.对问题突出的市县,扣减新增专项债务限额
  根据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财政部建设的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数据显示,2020年后贵州省新增专项债额度出现明显跳升,保持在数百亿的规模。
  “专项债是政府投资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也将是今后推动项目投资的常态化手段。如果地方跟不上形势发展和政策调整步伐,将会在争取项目资金方面吃大亏。”一位地方财政系统人士表示。
  9月9日,财政部印发的《支持贵州加快提升财政治理能力奋力闯出高质量发展新路的实施方案 》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在确保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科学分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积极支持贵州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严格落实专项债券负面清单管理要求,进一步增强贵州发展动力。
  贵州此次方案表示,专项债务额度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按照“防风险、保重点”要求,结合各地区项目资金需求、债务风险、专项债券申报使用、债券本息费用偿付等情况测算分配。
  方案还表示,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以及各级审计部门等的反馈,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向市县财政部门下发违规使用管理专项债券问题清单;对问题突出的市县,扣减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对财政部提出暂停发行新增专项债券意见的市县,按要求暂停发行新增专项债券。
3.项目单位专项债资金闲置12个月,资金将被收回
  办法表示,专项债券资金下达项目单位后,12个月仍未实际支出的,原则上由本级财政部门统一收回并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资金闲置是专项债使用中较为普遍的问题。贵州省2021年审计报告披露,截至2021年底,16个地区27个项目未开工,29.21亿元专项债券资金闲置;由于项目建设缓慢或停工等,12个地区20个项目2020年至2021年获得的50.93亿元专项债券资金,截至2021年底实际使用6.20亿元。分析来看,将闲置专项债资金收回并用于其他项目有助于发挥专项债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
4.政府性基金优先保障专项债还本付息资金
  办法提出,各地在编制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时,要优先安排支出保障专项债券本息偿还。年度还本付息资金未落实的地区,要减少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优先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办法还明确,市县财政部门未及时足额上缴本地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省财政厅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追究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可采取扣减相关预算资金、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等措施偿债。
5.专项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对应资产注入企业或者用于为其他融资提供担保或抵押
  办法明确,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其中,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做好项目资产登记、入账核算、统计报告和动态监控工作,严格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管理使用。
  办法还提出,在专项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对应资产注入企业或者用于为其他融资提供担保或抵押。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和资产管理单位不一致的,要做好债务、资产等移交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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