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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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备案管理
2022-11-29 19:48:00
11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较此前执行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在重大案件认定、案件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机制等方面均有新的变化,管理力度加强。
  2005年印发《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表示,《暂行办法》对指导企业依法维护权益、助力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暂行办法》实施已有17年,外部环境和案件管理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国资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概念定义等。第二章“组织和职责”,明确规定了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的案件管理责任。第三章“管理机制”,对制度建设、风险排查、案件应对、管理提升、强化考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要求企业加强重大案件备案管理,健全督办机制,通过多元化方式妥善解决重大案件。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对机构选聘、动态评价、风险代理等作出规定。第六章“奖惩”,明确规定了激励机制、追责问责、违规责任和监督责任等。第七章“附则”,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在重大案件认定方面,《办法》将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案件纳入管理范畴,此前为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办法》还新增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等也被列为重大案件范畴。《办法》删除了此前“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认定为重大案件的表述。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由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务管理部门归口,业务及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案件管理体系。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中央企业法务管理部门归口负责案件管理工作。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代理案件,培养高素质案件管理人才队伍。
  《办法》加强了对案件的报送管理要求。除了保持要在每年2月底前向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外,《办法》新增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简要案情等进行汇总,于每月末报国资委备案。此外,在自重大案件立案或收到应诉通知书报国资委备案的时间也由此前1个月内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
  此外,《办法》还新增单独章节对中央企业管理中介机构提出要求。《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要进行选聘管理、动态评价、规范使用风险代理。
  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之间发生的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难以协商的,可以申请国资委指导协调。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原研究员许保利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文件是国资委深化加强法治央企建设的具体举措,通过加强案件管理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发现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保障企业提质增效、稳健发展。《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权责清晰、协同配合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也有利于提高案件管理效能。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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