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重拳!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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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重拳!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
2023-02-17 20:34:00
最高法2月1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
  《意见》提出,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助力碳交易产品发挥融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案件,要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有效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不法行为。
  有效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不法行为
  《意见》全文分为六个部分24条。其中,第一部分是司法服务“双碳”工作的原则要求,第六部分是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第二至五部分重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碳案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其中,在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方面,《意见》提出,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案件,要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民事侵权案件、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刑事案件,要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审理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案件,要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有效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不法行为。
  在依法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方面,《意见》提出,审理产能置换合同案件,要充分发挥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按照产业政策和碳排放强度、碳排放总量双控要求,创新惠企纾困举措,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审理涉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要适应用能权,钢铁、水泥产能等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对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在经济发展中促进绿色转型、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审理绿色金融案件,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碳减排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作用,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降低减碳成本。
  在依法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方面,《意见》提出,审理煤炭、油气资源开发等传统能源利用案件,以及电源结构调整案件,要尊重契约精神推动完善煤炭企业与发电供热企业长协机制,推动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依法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推动高碳排放企业低碳公正转型。审理可再生能源案件,要妥善处理好沙漠、戈壁、荒漠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等建设用地需求之间的关系,引导和推动电力企业增强促进碳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提升电力系统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能力,推动能源高效、清洁利用。
  在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审理碳排放权交易案件,要依法明晰碳市场交易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推动提高市场流动性、形成合理碳价,增强企业碳减排动力。审理碳排放配额等担保案件,要稳固碳市场业务创新的制度基础,助力碳交易产品发挥融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
  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意见》提出,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对部分企业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助力提振市场信心,为全国碳市场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多起典型案例涉及碳市场交易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11个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典型案例,多起典型案例涉及碳市场交易纠纷。
  如案例五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广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结合当时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当事人签订的交易合同具体约定,综合认定交易平台及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较好地促进了碳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六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诉某光电投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对提供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提出的已完成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项目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对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CCER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不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八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人民法院执行变卖碳排放配额用以抵偿被申请人债务,准确把握了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的法律属性,较好协调了债权人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对碳排放配额执行规则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最高法指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围绕党中央提出的目标方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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