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金融市场测试案例认定结果公布!为金融交易潜在纠纷提供法律风险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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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金融市场测试案例认定结果公布!为金融交易潜在纠纷提供法律风险测试
2023-02-23 07:21:00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徐倩宜北京报道
  2月22日,据上海金融法院消息,该院公开宣告金融市场案例测试首案司法意见,并对测试首案相关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该案以上海金融法院首创的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为载体,通过对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业务前沿重大法律问题可能引发纠纷进行审理。
  该案依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试行)》,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及交通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中国)共同申请启动,以测试上清所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违约处置规则的合法性和处置行为的合理性。
  测试首案以四家银行作为申请人机构A诉被申请人上清所,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违约处置所受保证金损失。
  所谓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是指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等主体,针对准备开展或正在开展的金融业务中,具有前沿性、亟待法律明确且对金融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事实与法律问题而可能引发的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进行案例测试。
  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审理,向金融市场提供明确规则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测试机制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是参照适用相关民事诉讼制度与原理所创设的一种契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程序构造。
  机构A欠缴保证金违约上清所启动违约处置
  案情显示,根据各方达成的无争议事实,上清所与机构A签订《中央对手方清算协议》(以下简称《清算协议》),由机构A作为普通清算会员参与上清所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清算协议》约定,机构A接受并同意遵守上清所已发布的规则及其修改和补充,如发生违约,上清所有权依据清算所规则进行违约处置。后机构A欠缴保证金违约,上清所依据清算所规则对机构A作出永久性违约认定,并启动违约处置,将机构A持仓衍生品的头寸进行分割、对冲、拍卖,由此产生的处置损失由机构A承担。机构A提出,上清所违约处置相关规则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后续的规则修改属于重大修改,未报监管部门审批,应属无效。具体处置时,未实现对冲期限最优、价格最佳,扩大了损失,主张上清所赔偿损失。
  2022年12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如今,审理庭对案涉争议依法作出认定,上海清算所相关违约处置规则符合相关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违约处置行为亦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对机构A产生法律效力。针对测试首案审理中发现的法律风险,上海金融法院将制发司法建议,以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协同善治。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中央对手方清算的专门立法,上海金融法院以案例测试的形式,针对测试首案审理中发现的法律风险,形成司法意见书。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案的审理结果对上清所作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完善其规则有重要意义。上清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制定具体的金融衍生品违约处置规则以及在具体情况下形成处置方案,涉及到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利益。
  如何判定清算业务违约处置规则及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具体到该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焦点:
  其一,上清所相关规则对机构A是否发生效力?其二,上清所的违约处置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法院审理庭认为,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机制的运行特点。综合考量上清所与清算会员在合约替代、多边集中净额清算等机制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央对手方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处理交易对手方违约带来的风险等原因。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业务规则》《违约处置细则三文件》要对包括机构A在内的清算会员产生法律拘束力,需具备(一)向清算会员进行合理告知;(二)清算会员同意遵守规则;(三)对于需经监管批准方能生效的规则,应当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四)规则内容公平合理四项条件。
  因此,法院审理庭认为,对于争议焦点一,《业务规则》《违约处置细则三文件》应对机构A发生法律拘束力。
  对于争议焦点二,审理庭认为,上清所采取的违约处置措施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
  具体到案件,违约处置行为的合理性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判断。
  程序上,本案违约处置流程符合《业务规则》《违约处置细则三文件》的规定。
  实体上,法院认为机构A提出的四项处置异议其一,上清所的分割方案符合市场实际,成交价未明显偏离正常情况。其二,关于对冲交易的询价次数,法院认定该案违约处置专家组确定的询价次数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
  其三,关于掉期对冲交易与机构A原持仓头寸在日期和金额的匹配度上,法院认定上清所选择与原持仓到期日相同或最为接近的标准期限进行对冲交易,有利于快速、并以较优价格完成交易,并无不当。其四,关于上清所对专家组对冲策略的审核时间,法院认定,上清所尚不能认定已构成不诚信、不合理的拖延。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庭形成最终结论包括,对机构A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而且,机构A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申请加入上清所前,应自行查阅了解上清所公布于官网的相关规则。签订《清算协议》时,上清所无需就《业务规则》《违约处置细则三文件》的内容对机构A进行提示及说明。
  个案“定分止争” 避免类案纠纷批量产生
  2022年10月12日,上海清算所联合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中国)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测试案例启动申请书,请求针对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违约处置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案例测试。
  2023年10月13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受理决定。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该案后,曾经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第三方意见。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案根据《规定》确立的广泛参与原则,明确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案外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就与案例直接相关的重大法律争议问题,可通过上海金融法院网站公开提交书面意见。
  对于此次首例测试案件的审理,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称,“该机制的适用范围是金融市场中尚未真实发生的纠纷,旨在通过测试,对潜在的重大法律问题从司法视角进行分析说理,发挥规则指引功能。”
  案例测试机制旨在探索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的规范边界。
  《南方金融》曾刊发观点表示,案例测试机制可为金融立法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上海金融法院通过案例测试机制的裁决结果来形成一些较为有效的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则,这种具有示范性、前瞻性与普遍性的规则或行为准则一方面为相关法律规则的优化和完善提供了重要途径,于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而言,更有助于及时检视待完善的法规。另一方面对于立法部门在时机成熟后制定相关法律具有实际的参考价值并积累有益实践经验。案例测试机制也可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在案例测试机制中相关金融市场主体可能通过积极主动的申请行为而“暴露”金融市场中可能存在的乱象,而整个程序运行过程中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充分地参与亦会敏锐地察觉到金融监管的不足与漏洞。金融法院裁决中对有关问题的态度与反应,可以成为金融监管机构在日后监管过程中制定针对性与效率性监管政策和工具的参照。
  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都存在哪些主要功能,在2022年7月5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表示,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作为金融司法服务保障金融改革创新的务实举措,旨在实现以下三项功能:
  一是提供稳定规则预期。金融离不开创新发展,动态的金融创新业务需要更具有回应性的规则供给。在实践中,新型金融业务由于其前沿性和创新性,往往会因缺乏明确规则而引发纠纷,成为决策难点。通过案例测试,金融法院对金融创新业务尚未规模化开展之前即对潜在的法律争议明确相关规则。
  二是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以规则为基础的金融市场中,法律风险是金融创新的最大风险之一。金融创新通常会凸显现有交易规则、监管规定、法律规范的模糊空白之处,金融市场规则的形成和生长有赖于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创新试错容错机制,既通过创新发展提升金融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又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使得金融服务于好的社会。通过案例测试,有助于及时发现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缺陷,将合规要素无缝融入金融创新全过程,为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法律风险压力测试。
  三是促进“诉源治理”。通过案例测试机制,法院及时厘清具体金融交易场景下的规则适用,通过个案的“定分”实现类案的“止争”,避免同类金融交易产生批量纠纷。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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