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运森:全国首例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案落地 对压实“关键少数”责任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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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运森:全国首例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案落地 对压实“关键少数”责任有重要示范意义
2023-02-23 12:06:00
近日,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落地,引起市场关注。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诉讼大智慧案及其衍生诉讼,因控股股东全额赔偿损失,两案大智慧公司将共获赔约3.35亿元。
  此前,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投服中心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委员陈运森依管辖法院审理安排,接受投服中心的委托,作为大智慧案专家辅助人,就该案件涉及的会计、审计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案件,陈运森撰文表示,投服中心发起的大智慧股东代位诉讼案作为全国首例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特别是“关键少数”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大智慧案涉及时间较长,最初是由于其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调减成本费用、通过股权购买虚增收入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股价暴跌,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016年7月份,证监会对大智慧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及相关涉事人员进行行政处罚。2019年4月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长虹被公安机关拘留和接受调查。投服中心作为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及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并未采纳。投服中心遂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于2021年9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代位诉讼。
  陈运森表示,2005年《公司法》的全面修订正式引入了股东代位诉讼作为私人实施机制的主要监管手段。2020年3月份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专门增设投资者保护章节,并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从法律上赋予了投服中心一系列职责。作为党的十九大以来“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的具体体现,投服中心具有监管型小股东的“半公共—半私人”的监管特质,结合了公共实施机制的执法威慑力,并以私人实施机制的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
  陈运森认为,大智慧案,给予我们多个角度来探讨证券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的深层次问题:
  首先,上市公司与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方面,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上市公司需要更加遵守信息披露和会计准则等规定,以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作为公司高层管理者,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应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且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放任不管,将对投资者和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积极履行责任,及时纠正公司错误信息,双方勇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其次,中介机构在证券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这些机构需要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或服务负责,并且确保信息或服务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在服务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责,并保持职业怀疑,对于客户存在的舞弊和错报等现象及时纠正,在一些存在特殊风险的审计程序例如收入、股权合并中加强警惕,防止企业年末突击利润,或者利用调整分录虚增收入,调减成本等常见的舞弊或者错报行为。中介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避免给客户与自身造成更严重的损失。因此,中介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履行职责,确保信息和服务的质量,履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再次,在新证券法和全面注册制的大背景下,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需要系统提升。利用投保机构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同时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加强对投保机构代位追偿的规范和完善,为投保机构代位追偿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依据。同时,加强对投保机构代位追偿的操作规程和实践指南的制定和完善,提高投保机构代位追偿的效率和公正性。
  陈运森表示,证券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各个实施机制之间加强协同合作,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监管和保护,以确保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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