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希: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 构建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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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 构建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
2023-02-24 18:55:00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日前在“创新友好型税收制度”研讨会暨智库成果发布会上表示,税制改革要以税收法定和创新宏观环境优化为出发点,以税收收入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相互适应和协调为着眼点,将创新理念真正融入到现代税收制度建设中去。
  刘尚希认为,税收制度从整体上激励创新应考虑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在分配激励方面,要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宏观税负水平反映出国民收入宏观分配状况,关系到企业、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以及社会对税收制度的评价。一个相对稳定而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激励创新的基石。
  “何为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尚存争议,必须整体考虑。”刘尚希认为,首先,宏观税负的高与低是一个统计学问题,可观测、可计量。影响创新的条件是“能不能”创新。其次,宏观税负的轻与重是一个社会学问题,难以直接观测。影响创新的动机是“值不值”创新。此外,从宏观税负的稳与变来看,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应是稳定的、可预期的。这样,企业、创业者、投资者都能获得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有利于稳定创新行为。
  二是在市场激励方面,要构建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刘尚希强调,公平税负是推动企业创新,激发市场创新功能的基本条件。从税收收入制度看,要紧随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完善税收制度。比如,电子商务、数字金融、共享经济等模式不断涌现,对这些新业态不征税并不会激励创新,而保护创新的举措恰恰是要通过征税营造公平和中性的税收环境。从税收征管制度看,要以有效征管和良好纳税服务形成公平规范的税收环境。此外,要从税收收入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整体考虑两者的适应性程度。税收收入制度的复杂程度决定了税收征管的难度,而税收征管能力反过来限定了税种及其模式的选择。因而应统筹实现税收收入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相互适应、相互协调。
  三是在行为激励方面,要基于创新行为进行税收制度改革。“创新的结果是不可预料的,其不确定性特点要求税收制度的激励设计应当以创新行为作为基准。”刘尚希认为,有必要深入把握各类创新行为的特征、条件、行为策略、风险差异等,从行为主义出发,基于创新行为来进行税收制度设计。
  四是在社会激励方面,设计有利于人力资本积累的税收制度。刘尚希表示,税收制度要有利于全社会各类主体积累人力资本。要完善促进企业积累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如减少企业研发人力成本,针对员工培训给予税式补贴;完善促进个人积累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完善促进社会积累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例如针对社会大众的教育、医疗机构给予税式补贴。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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