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化对“伪市值管理”查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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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强化对“伪市值管理”查处追责
2023-02-28 10:27:00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024号建议《关于强化证券精准监管保障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建议》(下称“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出对伪市值管理要全覆盖全方位追责,笔者认为,对伪市值管理理应强化查处追责。
  一些市场主体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滥用持股、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股价,目的主要为追求股价短期上涨、配合大股东减持等,沦为伪市值管理。建议提出校正监管重点,强化对伪市值管理的精准打击,这说出了多数人士的心声,也是证监部门正着力解决的问题。
  早在2021年,证监部门就对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划出合法边界,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伪市值管理一般都践踏了这些红线,违反了这些原则。比如红线之一是上市公司不得控制信披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披、虚假信披,欺骗投资者。但在多数伪市值管理中,上市公司一般都会控制信披节奏,发布各种利好利空消息,引导股价涨跌。
  伪市值管理主体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大股东、投资顾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机构、配资中介、专业操盘手等,其中隐含锁仓代持等不可告人的利益挂钩机制,形成黑色产业链。证监会在答复中提出,对参与配合“伪市值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上中下游全面调查,严惩相关违规主体,这无疑是标本兼治之举,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针对伪市值管理,在加强监管执法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应从制度层面反思,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堵塞漏洞。
  新证券法规定了八类操纵手段,其中第五类为“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在伪市值管理中,有的上市公司控制信披节奏,或披露虽有一定真实性但却存在夸大性信息,这似乎难以归为上述第五类操纵手段,且第五类操纵手段的实施主体,更多或非上市公司,而是其他主体。
  也就是说,在伪市值管理的市场操纵行为中,上市公司控制信披节奏等或属其中一个操纵手段,这个操纵手段也理应在证券法中列出,独立于第五类操纵手段。
  事实上,2019年7月,《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进行了明确,包括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遗憾的是,新证券法并没有将此类操纵手法单列为一类操纵手段,而这类操纵手法属于最为普遍、危害性最广和最大的操纵手法,理应单列,由此可强化对配合发布信息主体的追责打击。没有上市公司信披层面的配合,伪市值管理中的市场操纵危害将大幅降低。
  伪市值管理还可能涉及一些资管机构锁仓代持行为,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追究民事责任。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等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等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
  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已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个案中实施,这种特殊的民事索赔制度让众多股民受益。但不管是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还是信托等,也都可能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要将赔偿追究到位,同样需要诉讼制度的配合。目前信托案件并未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即便多人提诉,仍是“一案一立”。建议在所有公众投资领域,应尽可能推动适用集体诉讼制度,方便投资者维权,同时对相关违法违规构成沉重打击。
  总之,“伪市值管理”中的市场操纵,是目前A股最为主流、危害最大的市场操纵类型,监管部门应集中监管力量,加强精准打击追责,有效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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