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贷置换房贷“省钱”?小心鸡飞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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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贷置换房贷“省钱”?小心鸡飞蛋打!
2023-03-02 19:49:00
更低利率、更少利息、贷款期间不需要偿还本金……很多人或许都受到过经营贷等置换房贷的“诱惑”,却鲜少有人会将这项操作背后的法律风险当真。
  这不,活生生的教训来了。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转贷”典型案例。案例显示,借款人肖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经营贷款用于清偿房贷,结果被银行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肖某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转贷后被起诉
  银行要求提前还款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显示,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
  而据银行提交给金融监管部门查证的情况显示,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
  银行根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依约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肖某的上述行为,其实就是这段时间甚嚣尘上的“转贷”行为。兔年以来,在贷款人“提前还贷”潮中,一些不法中介发掘“商机”,向贷款人推广房贷转经营贷,宣称可以“转贷降息”,诱导贷款人使用中介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再到银行办理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
  监管“重拳”出击
  已有银行收到罚单
  “金融贷款系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而发放,故金融借款合同,一般都会对借款资金用途作出明确约定,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用途证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璐思表示,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李璐思表示,法院据此认定肖某存在违约行为,支持某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司法态度,也有利于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
  对于“违规转贷”情形,监管部门多次警示,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今年2月,央行、银保监会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提到,针对部分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提前还款的情况,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做好贷前贷后管理,加强风险警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及时查处违规中介并披露典型案例。
  严监管之下,已有银行收到罚单。近期,建设银行收到一张金额近2亿元的罚单,共涉及38项违规内容:因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违规办理虚假按揭贷款、信用卡资金违规流入证券公司、个人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总行、分支行共计被罚19891.5626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民生银行因“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8970万元;中国银行因“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向银行员工和公务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3280万元;渣打银行因“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等39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罚4965万元。
  多地银保监局提醒
  “违规转贷”背后风险
  近期,天津银保监局也发布《关于警惕不法贷款中介诱导消费者违规转贷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不法中介诱导,认清违规转贷背后隐藏的风险,防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天津银保监局表示,这种将房贷置换为经营贷的操作隐藏着违约违法隐患、高额收费陷阱、影响个人征信、资金链断裂、侵害信息安全等风险。
  自去年底以来,各地银保监局陆续发布违规转贷相关风险提示,包括陕西银保监局、辽宁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江西银保监局等。
  记者梳理各地银保监局发布的风险提示来看,违规转贷主要存在以下四类风险。
  一是中介违规操作给消费者带来违约违法隐患。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经营贷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银行与消费者贷款合同会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但在“转贷”操作下,银行若发现经营贷款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不但可能被银行要求提前还贷,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
  此外,在经营贷办理过程中,不法中介宣称可以提供办理各项证件、材料的服务,“帮助”消费者申请贷款,其实是通过伪造流水、包装空壳公司等手段获得申请经营贷资格,此行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消费者甚至可能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是中介垫付“过桥资金”,息费隐藏诸多猫腻。不法中介所谓的“转贷降息”,需要消费者先结清住房按揭贷款,再以房屋作抵押办理经营贷。不法中介往往怂恿消费者使用中介的过桥资金偿还剩余房贷,并从中收取垫资过桥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高额费用,消费者“转贷”后的综合资金成本可能高于房贷正常息费水平。
  三是“以贷还贷”“转贷”操作有资金链断裂风险。经营贷与住房贷款在贷款条件、利息、资金用途、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经营贷的期限较短,且本金大多需一次性偿还,借款人若无稳定的资金来源,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偿还本金,可能产生资金链断裂风险。
  四是“转贷”操作有信息安全权被侵害风险。“贷款中介”的“转贷”服务,需要将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产信息等相关重要信息提供给中介。部分中介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可能会泄露、出售相关信息,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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