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REITs治理架构 降低基金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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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REITs治理架构 降低基金运行成本
2023-03-09 08:33:00
(原标题:每经热评丨完善REITs治理架构降低基金运行成本)
  深交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沙雁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基金法为简化REITs产品结构提供法律支持。笔者对此表示认同。
  基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募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也就是说,公募基金不能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要避开上述法律关节点,让公募基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办法就是在两者之间加一层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ABS)。按相关规定,试点初期,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设立REITs,经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控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ABS,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REITs基金80%以上资产投资于ABS并持有其全部份额,而ABS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SPV)全部股权。
  目前REITs产品结构较为复杂,不仅有基金管理人,还有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导致运行层次和管理成本增加,且其中责任主体多元,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沙雁建议修改基金法,对以获取不动产收益为主要投资目的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授权证监机构另行规定。在笔者看来,对于公募基金以获取不动产收益为主要投资目的,可允许其直接投资项目公司(SPV)股权,或可大幅提升REITs治理效能。
  就资产支持证券(ABS)而言,其监管本身或许也是个难题。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等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不过,目前似乎尚未出台对资产支持证券的监管办法,其中运作或存法律法规缺失风险、各方主体违约风险,简化REITs产品结构、消除资产支持证券(ABS)环节,或可为REITs产品减少不少风险。
  当然,在去除ABS结构之后,可由公募基金公司直接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但一般其并无运营基础设施的专长和能力。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另外也可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合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保持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相关原始权益人不得为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或实控人。这些举措有助于解决公募基金公司项目专业管理能力不能胜任的问题。
  此前已有公募基金公司积极申报设立专业从事公募REITs业务的子公司。建议这方面可出台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请资质、各方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等问题。
  要减少REITs产品的风险,需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目前REITs治理机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不少赋权。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包括:对REITs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虽不能直接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但可依托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这个平台,对基金管理人等予以适度监督约束。建议适当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比如决定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的报酬等事项;另外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如果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比作基金的股东大会,那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大致相当于公司的董事会,可协调解决基金日常运作中涉及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各种问题。目前似乎尚未见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设立,而在REITs中,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也即REITs基金份额投资者更有动力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建议可依法设立、实现制度性突破,为基金业发展提供典范。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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