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 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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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 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2023-03-15 12:08:00
社会消费品日益丰富导致公众手中的闲置物品越来越多,催生了二手交易的红火,但是,二手物品交易欺诈消费者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二手交易消费纠纷该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
  2023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法专门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对二手商品交易卖家经营主体的司法认定案例。
  中国法院网此前发布案例显示,王某通过某二手APP从陈某处以6500元价格购买某品牌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王某收货后发现该电脑与购买时陈某描述的内容严重不符,无法正常使用,后陈某拒绝退换并将王某拉黑。王某以欺诈为由将陈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退货退款、赔偿购物款的三倍。
  陈某辩称,自己是在校学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且自己只是在二手交易平台处理二手物品,没有盈利行为,本身二手商品本不同于一手产品有质量保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过,法院认为,陈某通过其网络平台账号多次销售某品牌电脑等电子设备,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陈某与通常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无异。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其隐瞒事实向王某告知虚假信息,导致王某陷入错误的认知并与其达成交易,该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令陈某退货退款并赔偿购物款的三倍,共计26000元。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仅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


  “在该案例中,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3月15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万件。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2018年一审审结1.2万件,2022年一审审结3.2万件,案件数量增长近两倍。除这两类案件以外,还有大量涉及产品责任、租赁合同、旅游合同等网络消费的案件。
  2022年3月,最高法曾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于网络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等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高法发布的其他网络消费纠纷案例包括: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的,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明确认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格式条款无效;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认定商家因遭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提供酒店预定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介绍,传统的线下消费一般采用面对面交易方式,交易主体比较简单清晰。但在网络消费中,增加了网络平台运营商、网络支付平台、物流公司等主体,这也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在制度制定和案件审理中,首先要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做好利益平衡。
  “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直播营销、外卖餐饮、在线租赁、网络约车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也给民商事审判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民商事审判中,要及时了解并不断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同时也注意为市场创新留出空间。”高燕竹说。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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