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期货公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多项业务拟提高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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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期货公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多项业务拟提高准入门槛
2023-03-24 17:30:00
【大河财立方消息】3月24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主要涉及:
  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行业呼声较大的业务写入《办法》,即《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同时,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
  一是关于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 类BBB级”等条件。
  二是关于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 5 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 类 BBB 级”等条件。
  三是关于衍生品交易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 B 类 BBB 级”等条件。
  四是关于资产管理业务。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同时,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 5 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 类BBB级”等条件。
  此外,关于境内期货经纪,将境内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天然业务,明确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统一为“境内期货经纪”,不再区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
  系统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将实践中迫切需要强化的监管要求在《办法》中加以明确,主要包括:
  一是强化党对期货行业的领导,将党建相关要求以专条形式加以明确,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二是总结监管实践并借鉴证券公司等做法,完善公司治理,强化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管理、自有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分支机构管理等的监管。
  三是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并禁止期货公司为股东、实控人等其他主体融资,防范风险传导、保障期货公司资产安全。
  四是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
  五是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将期货公司违反部门规章中的罚款数额设置从最高3万元提高到 20 万元等。
  六是将《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取消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相关内容融入《办法》,并同步废止两个规定。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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