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磅发布征求意见稿!期货公司监管将有大变化 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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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磅发布征求意见稿!期货公司监管将有大变化 速观!
2023-03-24 19:04:00
3月24日,证监会表示,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业务范围等作出制度安排,相关内容需在《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或进行适应性调整。此次修订重点围绕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要求,结合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坚持三大原则
  据证监会介绍,此次修订坚持三大主要原则:
  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优化对期货公司监管。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增加、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重点是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并作出和完善相应制度安排;强化实控人监管,明确期货公司实控人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取消从业资格作为准入条件;强化账户管理,禁止出借账户和借用账户等。
  二是强化期货公司监管,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如完善期货公司治理,强化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有资金使用、分支机构等的监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对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准入条件进行优化,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
  三是有所取舍,暂不具体规范涉外事宜。关于境外经纪业务、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注册、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的监管安排等涉外事宜,鉴于当前缺乏监管实践经验,且涉及外汇额度、跨境监管、涉外保证金监控等诸多问题,需要系统研究论证,相关内容暂不在《办法》中具体规范。
  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
  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行业呼声较大的业务写入《办法》,即《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同时,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二是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
  关于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关于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关于衍生品交易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同时,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此外,关于境内期货经纪,将境内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天然业务,明确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统一为“境内期货经纪”,不再区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
  三是系统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将实践中迫切需要强化的监管要求在《办法》中加以明确,包括强化党对期货行业的领导;总结监管实践并借鉴证券公司等做法,完善公司治理,强化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管理、自有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分支机构管理等的监管;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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