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就《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等四项自律规则征求行业意见 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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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就《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等四项自律规则征求行业意见 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
2023-03-29 15:55:00
新华财经北京3月29日电(记者赵中昊)3月29日,记者从业内独家获悉,为配合证监会《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指导券商更好地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期征求了行业意见。据悉,《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完善了客户回访要求,还明确了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规定了常规稽核审计频率,并加强了对证券经纪业务的自律管理。
  据了解,《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券商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券商应当要求投资者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投资者未履行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券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实施细则》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严格落实《证券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以及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具体来看,券商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券商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强化身份识别,并做好留痕工作: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证明材料;通过电话回访、面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实地调查走访;按照账户实名制、反洗钱有关规定等采取的其他措施。
  《实施细则》细化了券商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具体包括: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闲置账户启用后发生大额资金划转;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
  《实施细则》列举了不同种类的投资者回访方式,券商可以结合自身状况、业务风险情况等采取不同回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即时通讯回访、问卷回访、面见回访等,并规定证券公司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券商不得有恶意低交易佣金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券商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当经过合规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券商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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