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信托亏一半 巨头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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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信托亏一半 巨头被判赔!
2023-04-17 23:01:00
投资信托产品777.7万元,两年后仅剩383.075万!这是什么情况?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件。投资者才某将中信信托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中信信托赔偿其全部损失。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投资者要有风险意识,购买金融产品前要全面了解产品情况、相关风险,并进行自我评估,切勿盲目相信销售人员的陈述。
  777.7万元购买信托产品
  仅剩383.075万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案情。投资者才某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大通证券经理董某。2015年5月和6月,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才某向董某提供的账号分别汇款333.3万元和444.4万元,认购了中信复金1期信托计划。
  转眼两年时间过去了。2017年10月,中信信托向才某账户转款383.075万元,提前终止了该信托计划。中信信托称该笔款项是该信托计划于2017年10月18日清算后向才某支付的收益。
  投资了777.7万元不仅没有获得收益,还损失了近400万元。于是,才某将中信信托告上法庭。才某称,无论在汇款前,还是汇款后,自己都不持有涉案产品的相应资料,汇钱后,也没有人找自己沟通,所以才某不认可与中信信托之间存在信托合同关系。
  才某还强调,在诉讼过程中才得知中信信托提交的《信托合同》及《客户调查问卷》上的客户签字均非其本人所签。
  “薛定谔”的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才某不认可自己与中信信托的合同关系的说法,中信信托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并表示,即便合同不是才某本人所签,但才某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还曾向中信信托汇款,汇款凭证中明确载明了“才某认购中信复金1期”。
  此外,中信信托还表示,才某拥有多个证券账户,账户类别包括封闭式基金账户、A股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足以证明才某有丰富的金融知识、股票交易经验,拥有较高风险辨别能力和承受意愿,基于“风险自负”原则,所以该信托产品产生的损失应该由信托资产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中信信托提交的信托合同处签字并非才某本人所签,中信信托也没有举证自己曾通过其他方式审核过才某作为投资者的适当性,故应当认定其于该项义务履行中存在重大不足。
  法院还认为,证券开户、交易信息确显示才某有相应的投资经验,但本次信托投资金额总计777.7万元,远高于任一次证券交易金额,才某于既往证券交易中的风险承担意愿不应视为其愿于本案所涉信托交易中承担同既往交易相同的风险,中信信托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责任不应免除。
  最终,法院判处中信信托赔偿才某剩余的投资款394.62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中信信托与大通证券存在业务关系,中信信托将信托合同及投资者调查问卷直接寄给大通证券营业部,签署后再由大通证券寄回。据悉,这并非大通证券违规操作的个例。之前也有投资人因购买中信信托发行的中信复金1期产品与大通证券有过法律纠纷。
  投资者要有风险意识
  投资者应该如何防范投资风险?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投资者要有风险意识,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金融产品前要全面了解产品情况、相关风险,并进行自我评估,切勿盲目相信销售人员的陈述。其次,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在购买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要仔细阅读合同等相关文件,不要轻易由他人代为签字等;要注意信息披露等,遇到纠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谈及中信信托与大通证券的合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桑田表示,中信信托与大通证券的合作方式不符合相关内控要求,存在巨大风险。通常来说,信托公司可以委托其他卖方机构代销产品,但应当签署代销合同,由代销机构恰当履行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内的相应义务,但即便如此,信托公司本身对投资者负有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也并不因此而免除。无法证明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信托公司对投资者负有直接责任,如果代销公司存在违反代销合同的情形,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合同主张其权利。
  沪上某券商营业部负责人认为,部分信托产品是为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而设立。高风险产品需要做全过程化的沟通,工作人员在向投资者推荐产品的时候,需关注产品风险匹配的适当性,充分考虑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其次还应向投资者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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