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既不“独立”也不“懂事”局面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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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既不“独立”也不“懂事”局面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破局
2023-04-19 08:09:00
备受关注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迎来全面改革。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系统化改革要求。证监会随后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同时,沪市、深市、北交所就相关规则征求意见,为实践提供详细的操作性指导。此次改革坚持问题导向,首次在制度层面厘清了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职责范围、履职方式、法律责任等,回应市场关切,为独立董事更好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跳出“独董不独”怪圈
  独立董事,顾名思义,就是要发挥外部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在上市公司中发挥决策、监督和咨询的作用。
  我国资本市场自2001年就已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全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法规整合工作中将《指导意见》修订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多年以来,关于独立董事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的讨论时而有之,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中,相关独立董事被追责引起广泛关注。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
  本次改革就是要跳出“独董不独”的怪圈,清晰界定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职责范围和法律责任,明确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建立提升独立董事独立履职能力的机制,以系统性改革助推独立董事制度落地落实。
  厘清职责定位
  清晰的职责定位是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长期以来,各方对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以及应当监督的重点存在模糊认识,独立董事职责范围不聚焦、不系统。这导致独立董事对自己承担的核心职责不甚清楚,在其应当监督的关键领域作用发挥不够;同时,独立董事的身份特点也决定了其不足以承担过多职责,“蜻蜓点水”式的履职效果不佳。
  《意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既全面概括、又重点聚焦,明确独立董事要履行好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其中监督作用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目标。
  考虑到财务造假、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突出问题,而独立董事可以凭借独立性、专业性优势在利益冲突事项上保持客观中立,为了更好发挥其在关键领域的监督作用,在借鉴国际最佳实践、结合中国特色和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特征的基础上,《意见》将独立董事的监督重点聚焦在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强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关键领域的监督作用,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首次厘清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在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三个方面的作用中,核心是监督制衡,但还要结合上市公司的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
  完善任职条件
  多年来,A股部分上市公司“独董不独”的问题受到市场诟病。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显著特征和基本任职要求,不过,在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集中、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发挥作用不充分的背景下,存在独立董事素质良莠不齐、“人情董事”的情况。从公司治理实践来看,保持独立性的关键在于能够独立履职,让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和管理层“完全绝缘”“超然独立”是不现实的。
  《意见》着眼于提升独立董事独立履职的能力,提出要完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持续管理等各环节制度。其中,在独立性条件方面,完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强调独立董事不得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在提名选聘方面,要求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推动中小股东积极行权。在持续管理方面,建立独立性的定期测试和披露机制,保证其能够持续独立履职。
  为落实《意见》要求,《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等规定,建立独立性定期测试机制,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进行相应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加强履职保障
  履职方式事关独立董事职责的有效落实。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其外部独立身份,但这种身份特点导致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缺乏抓手,履职没有组织机构支撑,往往陷入“单打独斗”的困境。由于目前独立董事缺乏有效的前置把关手段,在独立董事不占多数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即使有异议也不能左右最终决策结果,不利于提前防范资本市场关键领域的风险。这就需要优化履职方式。
  为此,《意见》增加独立董事区别于其他董事的履职手段,促进独立董事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一方面,搭建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平台,完善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机制,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另一方面,前移监督关口,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强化关键领域监督力度。
  履职保障对于促进独立董事有效履职至关重要。独立董事的外部身份特点决定了其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信息不对称、履职依赖于公司配合协助,因此,要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支持和条件,一定程度上弥补独立董事外部身份的局限。
  《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从组织、人员、资源、信息、经费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独立董事依法充分履职,强化对相关主体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督管理,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符合上市公司需要的相关责任保险业务,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职的风险。同时,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制度、建立声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实现正向激励与反面警示并重,进一步激发独立董事履职的积极性。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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