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淼专栏丨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有助于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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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希淼专栏丨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有助于提升监管效能
2023-04-20 01:36:00
董希淼(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金融法治是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基础。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是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更是提高监管效能、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日前,中国银保监会透露,《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已上报国务院。下一步,应加快推动金融法律法规修订,进一步完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加强对新领域、新问题的研究和立法。
  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商业银行法》1995年颁布以来第三次启动修改;2022年11月,银保监会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商业银行法》修订为例,可以发现如何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律规制,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重大课题。
  《商业银行法》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之后我国第二部金融大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框架重要部分。1995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7月起实施。此后,2003年12月和2015年8月,《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两次的修改。而2020年的修改建议稿,是对《商业银行法》的一次全面修订,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扩大法律适用主体范围,二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三是健全风险处置与退出机制,四是调整商业银行经营规则,五是加强客户合法权益保护。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我国银行业运行的主要法律,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起,发挥着对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重要作用。在当下,及时全面地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符合国内外银行业发展和金融监管变化趋势,十分必要和重要。从程序看,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完善后,提交国务院审议,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实施。
  从《商业银行法》历次修改过程和内容看,金融法律规制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坚持与时俱进,修订过时规定。此次修改建议稿,结合近年来银行业出现的新发展趋势和潜在风险点,修改、删减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完善法律要求,如删除账户、担保等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大幅度上调注册资本金要求。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补齐监管短板。如此次修改建议稿,新增设立银行要有信息科技架构和系统等要求,并对银行的公司治理和股东行为、资本补充、开业筹备申请、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银行服务收费等规定进行补充。
  三是落实简政放权,减少行政约束。如此次修改建议稿,将商业银行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监管部门对其任职资格由审查变为核准;允许银行与客户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新增贷款自主要求,提升银行自主经营能力。
  除了金融法律之外,在实践中规范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的更多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在修订金融法律之外,还要加强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一方面应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存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使监管规则更具适用性、有效性;一方面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填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先后公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修改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资本管理等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联合授信工作要求。
  同时,修订、制定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注意与原有规则的衔接,减少新旧规则前后矛盾冲突。如银保监会2021年6月公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后,并未废止2012年12月公布的《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前者与后者关于监事会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给实际执行带来困惑。
  此外,还应加强对薄弱环节和新兴领域的研究和立法。如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以及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变化,适时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升格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制度,提高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权威性,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更好地回应金融的人民性、社会性。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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